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賠償>

普通刑事賠償的範圍是怎樣的?

刑事賠償 閱讀(2.82W)

一、普通刑事賠償的範圍是怎樣的?

普通刑事賠償的範圍是怎樣的?

1、對侵犯人身權利的損害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予以賠償:

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嚴刑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2、對侵犯財產權的損害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16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予以賠償:

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國家不予賠償的幾種情況。

《國家賠償法》第17條規定,對下列行為國家不予賠償;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依照《刑法》第17條、18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的人被羈押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行使國家偵查、檢查、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民事、行政訴訟中的損害賠償範圍,《國家賠償法》第31條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採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予以賠償。

二、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的情形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嚴刑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三、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四)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五)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人身權、財產權受到來自國家機關的侵害,或者是國家機關職員因工作的原因導致的侵害,那麼從知道侵害發生時起,受害人就可以收集相關證據,然後向侵權的機關提出賠償請求了。對於此賠償義務機關沒有核實就直接不賠償,或者核實後認為沒有過錯的情形,可以起訴要求獲得刑事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