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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普通程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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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的普通程式是怎樣的?

刑事案件的普通程式是怎樣的?

刑事案件的普通程式具體如下:

1、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由內勤收案。

2、承辦人應當在收案規定期限內進行受理審查,經審查後,對具備受理條件的,承辦人應當及時將案件交內勤,內勤當日填寫受理審查起訴案件登記表,報部門負責人。

3、受理案件後,一般按照原規定的分案辦法及時交承辦人辦理案件,遇特殊情況由檢察長指定案件承辦人。案件承辦人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規定期限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同時應當告知其如果經濟困難,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4、案件承辦人自公訴科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規定期限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同時應當告知其如果經濟困難,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5、案件承辦人應當閱卷審查,製作閱卷筆錄。閱卷筆錄應當對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進行摘錄。

6、案件承辦人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

7、案件承辦人在案件審查起訴過程中,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提出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批,製作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連同案件材料一併移送本院偵查監督部門審查。

8、公安機關和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經審查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或者有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提出具體的書面意見,連同案卷材料一併退回公安機關或本院自偵部門補充偵查。

9、案件審查完畢後,案件承辦人應當製作案件審查終結報告,對案件的事實、證據、定性、起訴或者不起訴以及是否需要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提出意見。

10、建議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承辦人應當製作《適用簡易程式建議書》,在提起公訴時,連同《起訴書》、全案卷宗、證據材料一併移送人民法院。

二、刑事案件的普通程式可以轉為簡易程式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民事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願選擇適用簡易程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式進行審理。”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發回重審的;

(三)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

(四)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式、審判監督程式、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式進行審理的。

多數的刑事案件都是採取普通程式審理的,除非是案情十分明瞭,或者是案件的厲害關係人,提出希望適用簡易程式來處理案件等的情形,法院才會去適用簡易程式。與普通程式相比,採取簡易程式處理刑事案件時,由於省了不少麻煩,故此審結期限是比較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