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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刑事範圍是什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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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刑事範圍是什麼樣的?

為了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當公務人員在執行公職的是如果出現了損害公民權益的情況的話,國家會積極的承擔相關的賠償責任。當然並不是所有的情況都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的,只有在規定的範圍內才行,下面給大家介紹一下國家賠償刑事範圍是什麼樣的?

我國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2)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3)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4)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根據本條規定,我國刑事賠償範圍中侵犯人身權的賠償限於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和生命健康權。

1、錯誤拘留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15條第1項的規定,可以請求國家賠償的錯誤拘留不僅包括指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採取的拘留措施,而且包括對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人實行的拘留。

2、錯誤逮捕

錯誤逮捕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包括不應當逮捕而逮捕、違反法定程式逮捕等等;國家賠償法上的逮捕是指沒有犯罪事實而食施的逮捕,兩者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差距。司法機關食施逮捕時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式,但事後證明被逮捕人無罪的,仍然構成錯誤逮捕,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認定錯捕的機關是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如果人民檢察院因被捕的人無罪決定撤銷案件的,或者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法院的在一審、二審程式中所作的終審判決宣告被告無罪的,對被告的逮捕應定為錯捕。

3、無罪錯判

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無罪錯判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人民法院對無罪的公民判處刑罰。

(2)原判刑罰已經執行。

(3)原判決經審判監督程式撤銷並且被告人被宣告無罪。

在進行國家賠償的時候會根據相關案件的型別進行分類,在行政案件上有針對行政問題的國家賠償,而對於刑事案件同樣也是有國家賠償刑事範圍的。而一般來說屬於刑事範圍的國家賠償一般包括錯拘、錯逮和錯判,當出現上述情況的話受害人便可以申請國家賠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