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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範圍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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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範圍是怎樣的

多數交通事故都會造成人員、財產方面的損害,有損害的,肯定就要對實際遭受損害的人作出合理的賠償。對此,我國專門就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範圍作出了規定,換言之也不是所有的損害都能獲得賠償。那到底這個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範圍是怎樣的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範圍是怎樣的

1、財物方面

財物受損的賠償包括直接財產損失的賠償和間接財產損失的賠償。具體賠償原則分以下兩種情況:

(一)對區域性損失可以修復的,應賠付修復費用及車輛、物品因區域性損失而導致的貶值損失。

(二)對已無法修復的車輛、物品,應賠償其實際價值與殘餘價值之間的差額部分。

2、人身方面

生命、健康受到損害,其本身是不能用金錢折價的,所賠償的只是由於生命、健康受到損害而引起的實際財產損失。

人身受到損害應賠償的範圍為:

(1)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

(2)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3)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3、精神賠償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二、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人的範圍

1、原則上由機動車的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

2、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事故車輛的所有人是單位的,駕駛員若執行職務,該單位承擔事故賠償責任;

4、事故車輛的所有人是單位的,駕駛員非執行職務且未經車主同意發生交通事故的,駕駛員與車主應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5、經車主同意,合法佔有車輛的人員又將車輛交與第三人使用發生交通事故的,合法佔有人與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車主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6、事故車輛的所有人是單位的,駕駛員在執行職務過程期間,對擅自進行與執行職務無關的活動而發生交通事故的,駕駛員承擔賠償責任,車主承擔連帶責任;

7、委託他人維修、保管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維修人、保管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8、僱傭他人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僱主應當負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9、車輛被盜期間發生交通事故時,有車輛實際控制人承擔責任。原車輛所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當對車輛被盜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10、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車輛已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的運營,也不能從該車的運營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由車輛實際控制人和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

11、委託他人代為購車,代購人購車後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委託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12、交通事故責任人死亡,由實際繼承遺產的繼承人在所繼承財產的額度內承擔賠償責任,遺產繼承人放棄或喪失繼承權的,或沒有可供繼承的遺產的,該繼承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13、旅客持票或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乘車,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承運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和損失是旅客自身原因造成或者承運人證明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14、因緊急避險而引起的交通事故,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是賠償責任主體,因緊急避險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損害的,緊急避險人與車輛所有人承擔連帶責任;

15、採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車,出賣方在購買方付清全部車款前保留車輛所有權的,購買方以自己名義與他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並使用該車運輸時,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出賣方不承擔民事責任,由車輛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情形為一般性原則,實踐中,因案件的具體情形不一致,因而需仔細準確查詢交通事故潛在的賠償主體,以便及時並最大限度的保障受害人的權利。

以上就是對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範圍介紹,其中主要是關於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的賠償,但要是符合規定情形的話,則要是可以主張精神方面的損害賠償。但就精神賠償來講,在實際計算的時候就會稍顯麻煩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