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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危險駕駛罪是以什麼標準立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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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定額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刑法中危險駕駛罪是以什麼標準立案的?

其一,在刑法中增加“危險駕駛罪”罪名,對嚴重的醉酒、超速、吸食興奮劑駕車等行為以危險駕駛罪論處,並縮小“交通肇事罪”適用的範圍。

其二,對《道路交通安全法》  進行相應調整,增大對危險駕駛行為的處罰力度,凡以危險駕駛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駕駛者,應受到一定期限甚至終身禁駕的行政處罰。施傑說,他辦理孫偉銘案子過程中,覺得有必要對醉酒等危險駕車行為要有相關的法律予以約束。對危險駕駛行為的法律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但其中對無證、醉酒和超速駕車行為最嚴重的處罰也就只行政拘留十五天。對其界定只是違法行為,但不構成犯罪。

其實飆車、醉酒駕車、無證駕駛這種危險行為可能導致的後果會非常嚴重,對他人生命傷害危害非常大,對於這種行為本身,就應該入罪

本罪為危險犯,只要行為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即構成本罪。

犯罪主體是自然人,犯罪主觀方面為故意。

犯本罪的,根據《刑法》第133條之一的規定,處拘役,並處罰金。

危險駕駛行為同時構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不實行數罪併罰。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條、《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針對於危險駕駛罪,如果對路上其他的車輛和乘客造成一定危害的行為都是屬於該罪,針對於該罪犯罪嫌疑人是對他人生命安全的嚴重不負責任。所以我國對於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都是處罰很嚴重的,一般來說將會按照實際的犯罪行為來對其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