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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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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如何定性

你知道嗎?在交通肇事罪當中,也是可能存在共犯的,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共同犯罪。目前,對交通肇事罪的共犯進行定性,還是比較困難的。但是相關法律已經做出了規定。接下來,就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看看交通肇事罪的共犯是如何定性的。

一、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如何定性

交通肇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的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者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論處。”這裡的“共犯”就是共同犯罪人。

共同犯罪,是兩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這是我國刑法第23條第一款對共同犯罪所下的定義。我國刑法理論界也普遍認為“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實施的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基於共同故意而共同實施的犯罪”等等。我國刑法沒有規定過失共同犯罪,刑法理論界也普遍不承認之。

二、怎樣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一)從犯罪主體上看,行為人必須是二人以上,這是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條件,並且各共同犯罪人必須都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二)從犯罪的客觀要件上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須實施了共同犯罪行為。共同犯罪行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都指向同一個犯罪事實,彼此聯絡,互相配合,他們與犯罪結果之間都存在因果關係。

(三)從犯罪的主觀要件上看,各共同犯罪人主觀上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謂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經過意思聯絡,明知他們的共同犯罪行為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並決意實施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這種危害社會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就認識因素上講,各共同犯罪人必須認識到,不是自己一個人在實施犯罪,而是在他人的配合下共同實施犯罪,並且要明知他們的共同危害社會的行為會造成某種危害社會的結果;就意志因素來講,各共同犯罪人必須是希望或放任危害社會結果的發生。

從表面上看,交通肇事後,車輛的主管人員、機動車輛的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者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時救助而死亡的行為,似乎符合共同犯罪的條件。

一般共同犯罪要求是當事人都是出於故意,但對於交通肇事罪來講本身屬於過失犯罪,因此很多人就自然而然的認為交通肇事罪不會存在共同犯罪的情況。但其實,在交通肇事罪當中可能出現指示駕駛者逃逸的情況,對此,就有可能被認定為共犯,當然我國司法解釋中也對這一情況作出了單獨規定。

交通肇事罪中的共犯可以是教唆犯、幫助犯也可以是實行犯,但是無論是哪種情況,其都要受到刑事處罰。司法實務中會根據其的具體犯罪行為,來判斷其是屬於主犯還是從犯,然後再進行具體的量刑處罰。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來電諮詢本站網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