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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如何認定 | 交通肇事罪與其他罪名的界限

交通肇事 閱讀(2.2W)

交通肇事罪是指駕駛員在駕駛途中,違反交通法規,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或造成他人人身傷害的犯罪行為,其構成要件包括: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那麼交通肇事罪如何認定,交通肇事罪與其他罪名的界限是什麼?本站網將在本文中為大家解答。

交通肇事罪如何認定,交通肇事罪與其他罪名的界限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其關鍵要查清行為人是否有主觀罪過,是否實施了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與重大交通事故是否具有因果關係等。倘若沒有違法行為或者雖有違法行為但沒有因果關係,如事故發生純屬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規則,亂穿馬路造成,或由自然因素,如山崩、地裂、風暴、洪水等造成,則就不應以本罪論處。當然,事故發生並不排除可能存在多種原因或有其他介入因素,這裡就更應該認真分析原因及其介入行為對交通事故發生的作用。只有查清確實與行為人的違規行為具有因果關係,則才可能以本罪論處,否則,就不應以該罪治罪而追究刑事責任。例如,行為人高速超車後突然發現前方几十米處有人穿越馬路,便打方向盤試圖避開行人,但出於車速過快,致使車衝入人行道而將他人壓成重傷。此時,行人穿越馬路作為介入因素僅是發生本案的條件,肇事的真正原因則是違章超速行車,因此應當認定行為與結果具有因果關係從而可以構成本罪。

二、與其他罪名的界限

本罪與重大飛行事故罪、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本罪與重大飛行事故罪、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同屬重大交通肇事的犯罪。客體均為交通運輸安全,主

交通肇事罪觀上也都出於過失,客觀上也是都是以違反保障交通運輸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並造成嚴重後果為要件。其區別主要是:

(1)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而後二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分別為航空人員與鐵路職工,其他自然人一般主體不能構成這兩種罪。

(2)發生的場合不同。本罪主要發生在公路、水路交通運輸過程中(不排除一般主體在交通運輸領域外可以構成交通肇事罪);而後二罪,分別發生在航空運輸與鐵路運輸活動中。

(3)違反的具體注意義務不同。根據運輸領域不同(公路、水上),本罪行為人違反的可以是特定的注意義務,也可以使一般的注意義務;而後兩罪違反的,只限於特定的注意義務。

三、交通肇事逃逸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即,所謂交通肇事逃逸就是行為人在交通運輸肇事中具有以下情形並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4)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5)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6)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7)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8)嚴重超載駕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看來構成交通肇事罪,首先要看當事人是否有主觀罪過,且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還應該根據交通部門對交通肇事責任認定後,才能給予相應的處理。總之,關於交通肇事罪的相關法律問題,大家可以訪問本站網諮詢專家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