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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怎麼認定 | 如何認定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 閱讀(3.05W)

一、交通肇事罪怎麼認定

交通肇事罪怎麼認定 如何認定交通肇事罪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從事交通運輸和非交通運輸的人員。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是指一切直接從事交通運輸業務同保證交通運輸安全有直接關係的人員,主要包括四類人員:

一是直接操縱各種交通運輸工具的人員,如駕駛員;

二是交通運輸活動的直接領導和指揮人員,如列車長、排程員;

三是交通裝置的操縱人員,如扳道員;

四是交通運輸安全的管理人員,如交通警察。非交通運輸人員是指除從事交通運輸人員以外的任何人。

(二)主觀方面

本罪主觀方面是出於過失,即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嚴重後果應當預見,由於疏忽大意而沒預見,或者雖然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了嚴重後果。這種過失是行為人對所造成的嚴重後果的心理態度,而對於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本身,則可能是明知故犯。

(三)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交通運輸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其表現主要分為以下四個不可分割的部分:

1、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必須發生在交通運輸的過程中。這是交通肇事罪的特定時空條件。如果事故發生在交通運輸過程以外的空間內,則不能構成交通肇事罪。

2、行為人必須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是交通肇事的原因,也是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行為人在交通運輸中如果沒有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即使發生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也不構成本罪。所謂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是指國家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的保障交通運輸的安全,而作出的各種行政法規、規定,包括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的保障交通運輸安全運營的各種規範性檔案。

3、必須實際發生了重大事故,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這是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條件之一。行為人雖然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但未造成上述法定嚴重後果的,不構成本罪。

4、行為人的違章行為和造成的嚴重後果之間必須存在著必然的因果關係。如果違章行為和後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則不構成本罪。

(四)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的安全。交通肇事罪在客觀上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了侵害,其行為實質是對公共安全的侵害。

二、對“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交通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至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認定“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應當把握以下幾點:

1、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至項規定的情形均是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加重情節,如果行為人本身不構成交通肇事罪,則談不上加重處罰了。

2、行為人必須明知發生了交通事故,觸犯了刑律。如果行為人不知道發生交通肇事而繼續行駛駛離了現場的,則不能適用本情節加重處罰。

3、行為人的逃跑行為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之所以被作為加重處罰情節,就是因為行為人在明知道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離了事故現場,根本不顧及受害者的傷亡情況,主觀惡性較重。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如果不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是為了搶救受害人,駕駛運輸工具運送受害人到醫院進行搶救,並等候司法機關的處理,則不能認定為“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

交通肇事可以說是從交通事故中演變而來的,若交通事故的發生就是因為駕駛人員有嚴重違規行為,同時事故也造成了重大人員傷亡或者嚴重財產損失的話,那麼認定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可能性就會很大。而對於此罪一般是給予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處罰,具有逃逸情節的,起刑點則為3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