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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共犯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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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共犯的判決

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為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而交通肇事所致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規定的定罪條件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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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司法解釋有明確限制,只有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才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其他的不構成。因為交通肇事罪本來就是過失犯罪,不同於故意犯罪。司法解釋有規定,是因為法律實施上的特殊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因逃逸緻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以上就是交通肇事罪的共犯的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