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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非法集資的情形又哪些?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3.32W)

p2p非法集資的情形又哪些?

p2p業務是一種網際網路信貸模式,是在網際網路時代下發展起來的個人和個人之間的小額借貸交易,網際網路這一平臺給借貸的雙方提供了確立借貸關係的方式和手續。正常的p2p業務是合法的,和非法集資有很大的不同,但是最近一些p2p業務涉嫌非法集資,那麼p2p非法集資的情形有哪些?

一、p2p非法集資的情形有哪些?

P2P涉嫌非法集資主要有三種情況,社會公眾要注意防範。一是搞資金池。一些P2P網路借貸平臺通過將借款需求設計成理財產品,出售給放貸人,或者先歸集資金、再尋找借款物件等方式,使放貸人資金進入平臺賬戶,產生資金池。

二是一些P2P網路借貸平臺經營者沒有盡到借款人身份真實性的核查義務,未能及時發現甚至默許借款人在平臺上以多個虛假借款人的名義釋出大量虛假借款資訊,向不特定多數人募集資金,用於投資房地產、股票、債券、期貨等,有的直接將非法募集的資金以高利貸放出賺取利差。

三是個別P2P網路借貸平臺經營者,釋出虛假的高利資訊募集資金,採取借新還舊的龐氏騙局模式,短期內募集大量資金,有的用於自身生產經營,有的甚至捲款潛逃。

P2P網路借貸平臺作為一種新興金融業態,在鼓勵其創新發展的同時,也必須明確:P2P這個平臺的中介性質,平臺本身不得提供擔保,不得將歸集資金搞資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眾資金。否則,就有可能涉嫌違法。

二、p2p業務和非法集資的區別

根本區別:是否有監管行為

經常投資的朋友經常會聽到這兩個名詞,資金存管,資金託管。那這兩者到底什麼關係呢?據網際網路金融指導意見中第十四條 “ 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 中所提,“ 除另有規定外,從業機構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實現客戶資金與從業機構自身資金分賬管理。 ”

去年 9月份銀監會高層所提的 P2P 十大監管原則中,第五條為 “ 投資人的資金應該進行第三方託管,不能以存款代替託管,託管是獨立的監管行為。 ”

對比兩者的表述,再結合《商業銀行客戶資金託管業務指引》中對於資金託管業務的規定:客戶資金託管業務,是指商業銀行作為託管人接受客戶的委託,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安全保管客戶資金、辦理資金清算、監督資金使用情況、披露資金保管及使用資訊等職責,為客戶保障資金專款專用、提高效率、防範風險、提升信用的資產託管業務。

經過觀察很容易發現,資金存管和託管之間,區別其實就在於託管方是否有監管行為,即是否對專案資金真實性走向進行核實。包括要核實借款人資訊和借款合同的真實性,也需要跟蹤監督資金進入借款人賬戶後的具體流向。即資金的流向問題,錢花在了什麼地方。

那麼現在所談的資金存管,則至少應該包括兩點:

( 1) 借貸雙方的投資人與借款人均在平臺合作的銀行開立個人賬戶;

(2) 銀行按照託管協議約定的指令進行資金劃轉,實現投資人和借款人之間點對點直接流動資金。從而實現平臺的手和客戶的資金分隔開來。讓平臺不再幹涉投資人的資金。原來的第三方支付託管,實現的也是這部分功能,並沒有對專案真實性等進行稽核。相比較之下,銀行即使只做資金存管,也比第三方支付託管安全級別高,這也就是為什麼監管更傾向於讓銀行來對 P2P 資金進行存管甚至託管。

p2p業務數量的增多使得監管時的難度加大,因此有越來越多的p2p業務深陷非法集資的漩渦。正常合法的p2p業務擔任著中介的角色,如果超出了這一角色的範圍搞資金池,吸收社會資金,就涉嫌非法集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