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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平臺涉嫌非法集資總監有罪嗎?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83W)

P2P平臺涉嫌非法集資總監有罪嗎?

伴隨著當代經濟的快速發展,一些經濟犯罪案件也日益增多,例如P2P平臺的非法集資。這種非法集資的犯罪行為擾亂正常的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的穩定發展。對於這種違法犯罪行為,法律將對該平臺的相關負責人進行嚴懲。那麼,P2P平臺涉嫌非法集資總監有罪嗎?今天小編就來大家解答這個問題。

非法集資總監有罪嗎

要判定P2P平臺涉嫌非法集資總監是否有罪,要看該總監的實際參與經營情況等其他方面來判定。

在近期多起P2P平臺涉嫌非法集資的案件中,除了作為主要犯罪嫌疑人的平臺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外,作為高管之一的風控總監也往往會被指控涉嫌參與非法集資犯罪。《刑事審判參考》第251號《北京匡達製藥廠偷稅案--如何認定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提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從兩個方面加以把握:一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在單位中實際行使管理職權的負責人員;二是對單位具體犯罪行為負有主管責任。該兩個條件缺一不可。

作為風控總監,其職責主要是負責借款專案的風險控制,蒐集平臺貸款專案的資料,並對專案進行評估,稽核,批准貸款後負責監督貸款是否專款專用,以及款項貸後的落實情況等。

在P2P公司涉嫌非法集資類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會以虛構貸款專案,偽造商戶貸款需求來誘騙被害人投資,央行在2013年11月25日舉行的九部委處置非法集資部級聯席會指出:個別P2P網路借貸平臺經營者,釋出虛假的高利借款標募集資金,並採用在前期借新貸還舊貸的龐氏騙局模式,短期內募集大量資金後用於自己生產經營,有的經營者甚至捲款潛逃。此類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

因此作為貸款專案的重要把關人和跟進人,風控總監會被“理所應當”的認為是該類犯罪的重要犯罪嫌疑人(甚至是主犯之一)。

但專業的律師不會如此武斷,要判定相關高管人員是否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客觀上,要看其是否真正參與了虛構貸款專案、偽造借款方需求等行為;其主觀方面是否明知公司負責人正從事非法集資的行為,其是否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一、參與公司運營就一定構成犯罪嗎?

答案是否定的,從一般P2P平臺風控總監的崗位職責和工作內容上看,在平臺正常經營的範圍內,並不涉及相關違法犯罪事由,風控總監也一直是正常履行職責,沒有平臺私設資金池、自身擔保、虛構借款標的情況發生。在“車某涉嫌集資詐騙案”中,該P2P平臺並非一開始就是因犯罪而建立,該平臺在被警方指控集資詐騙犯罪之前,一直正常經營,有合法合規的專案,而風控總監車某,參與的也是公司正常經營的業務部分,因此,不構成犯罪。

二、未履行本職工作的職責,是不是就一定構成了犯罪?

答案也是否定的。應該明確的是,沒有切實履行風控職責,並不等於參與了集資詐騙。本案中,作為公司負責人的甘某,虛構借款合同擔保合同和借款標的,甘某作為風控總監車某的直系上級,要求車某對相關檔案進行只做初步的稽核,並沒有給予其更多的許可權參與欺詐騙行為,作為風控總監的車某,也因此沒有切實履行其風控職責,但是也恰恰說明其在詐騙行為中完全沒有起到作用。反之,即使當事人積極履行了風控職責,但當事人沒有實施虛構貸款專案等詐騙行為,也沒有為相關犯罪嫌疑人提供幫助,則不構成犯罪。

根據2017年實施的《高檢院公訴廳關於辦理涉網際網路金融犯罪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高檢訴[2017] 14號第10條規定:“對於無相關職業經歷、專業背景,且從業時間短暫,在單位犯罪中層級較低,純屬執行單位領導指令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辯解的,如確實無其他證據證明其具有主觀故意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筆者認為,不論職位層級高低,對於純屬執行單位領導指令的犯罪嫌疑人,應充分考慮實際情況,謹慎處理。

三、作為風控經理的高管人員,是否對公司負責人的相關非法集資行為有所察覺?是否有所行動?

風控總監由於其職位性質,其往往會對公司相關高管的非法集資行為有所察覺,並採取一定的行動,比如提出建議、抗議、申請辭職等,但這些細節往往被當事人認為是一些無關緊要的瑣碎事項而忽略,偵查機關的訊問中,也沒有提起。

而專業的刑事辯護律師對這些細節就應該相當的敏感,因為這些事實就往往能夠證明,無辜的當事人在主觀上沒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如果能夠將這些事實加以固定,形成證據,便能起到非常好的辯護效果。

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國家頒佈了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定了相關的制度,對非法集資這種違法犯罪行為進行嚴懲。當P2P平臺涉嫌非法集資時,根據總監的參與經營程度等,對其進行處罰量刑。而作為公民,我們不能知法犯法,不能做非法集資這種危害國家經濟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同時一旦發現這種行為,儘量掌握相關的證據,並向有關的部門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