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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p2p是非法集資嗎?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69W)

金融p2p是非法集資嗎?

隨著社會的不斷髮展我們在生活中經常遇到投資的情況,有的很在投資中賺取的利益時不是一般工作能夠比擬的,因為投資是利益比較大的專案,同時承擔的風險也就比較大,因此我們有時候會遇到非法集資的機構,那金融p2p是非法集資嗎?下面就詳細介紹。

一、金融p2p是非法集資嗎?

P2P模式如雨後春筍般一夜之間紅遍大街小巷,近來,繼阿里巴巴之後,國內的電商巨頭們,如京東、蘇寧等,也強勢介入網際網路小貸業務。接著,券商、保險等紛紛踏足,爭先恐後。最令人疑惑的是,15%甚至20%以上的利潤是怎樣保證的?P2P是否涉及非法集資呢?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非法集資是集資詐騙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通俗的講就是除銀行機構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吸收公眾存款。其實,任何一個商業模式的產生,最終服務的仍舊是商業本身。P2P借貸平臺最初設想的理想狀態是成為一個電子商務平臺,買賣的商品是“貸款”或者“債權”。根據P2P的正常業務流程,P2P借貸平臺只負責資訊的公佈、信用稽核、法律手續、投資諮詢等增值服務,而款項的流動只是發生在貸款人和借款人之間,資金的流動並不進出於P2P借貸平臺。完全按這個流程來走,按說並不存在非法集資的問題。  

但是,近期頻發的P2P借貸平臺“跑路”事件,給人們敲響了警鐘,大大揭露了P2P金融中介行業的亂局:捲走投資人錢款、偽造虛擬借款人為自己平臺融資、挪用投資人資金等違法行為屢見不鮮,也使得不少網貸投資者“為其歡喜,為其憂”。若是投資人和借款人實際上沒有直接接觸,P2P利用管理優勢使用各種手段騙錢投資者資金進行他用和非法佔有,則有非法集資的嫌疑。

二、非法集資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分析

犯罪構成要件是犯罪成立的依據,是對犯罪主體追究刑事責任的根據。因此,在我國現行《刑法》中設定非法集資罪,必須進一步分析論述其具體的犯罪構成要件。

(一)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這裡要特別強調法律擬製人格主體——單位,否則,我們將無法對司法實踐中大量存在的單位(既可以是一個單位單獨實施,也可以是單位與自然人、單位與單位共同實施)實施的非法集資行為通過《刑法》來規範。

(二)犯罪主觀方面是故意。當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資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在單位進行非法集資的情況下,這種故意體現為單位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以單位的名義為單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單位犯罪故意是單位成員的共同認識和意志,嚴格區別於單位成員個人的認識和意志。

(三)犯罪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資在形式上表現為一種資本的運作過程,即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將不特定物件的資金集中起來,使他們成為形式上的投資者(股東、債權人),往往是人數眾多,涉案金額大,嚴重破壞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我們建議將非法集資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第四節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以確立其在整個《刑法》體系中的應有地位。

(四)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未依法定程式經有關部門批准的集資行為。主要是以非法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不特定物件募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其他回報。

這塊市場目前還沒有受到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管,准入門檻低,又缺乏相應的法律約束,完全靠網路平臺的自律,潛在的風險還是很大的。對於準備做P2P理財的投資者來說,必須謹慎挑選平臺公司,瞭解運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