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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拒執罪存在的問題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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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拒執罪存在的問題是什麼?

如果公民對國家機關作出的決定不予執行並且得不到任何的處罰,無異於是對國家機關乃至整個國家的威信力造成了非常惡劣的影響,拒執罪就是為了處罰這些損害國家機關形象的行為而制定的,但是拒執罪在實踐中仍存在著問題。那麼,追究拒執罪存在的問題是什麼?

一、追究拒執罪存在的問題是什麼?

從實踐來看,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適用很不理想,在我國大量的執行案件中,債務人的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但是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卻很少,其原由主要有如下幾點:

1、社會民眾對拒執罪的認識仍然不到位。

儘管近年來我國法院對涉嫌拒執罪的行為加大了打擊力度,基本上做到了宣判一批,懲治一批,威懾一批,在社會上形成了一定的影響力,但“民不上刑”的觀念仍然根深蒂固,大多數執行義務人認為不履行民事判決頂多是罰款、拘留,是不可能判處刑罰的。加之社會誠信意識差,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法制觀念淡薄,自覺履行法律義務意識差。因此,要切實加大拒執罪的宣傳力度,提高民眾的法制意識和被執行人履行判決的自覺性不容忽視。

2、法院執行部門很少啟動拒執罪的偵查程式。由於存在一些錯誤認識,法院執行部門一般不傾向於將拒不執行判決的行為當作刑事案件處理。這主要是因為追究刑事責任需要蒐集詳細的證據材料,付出大量的工作,且公安機關立案要求又高,能夠走完司法程式,實現既定目標的屈指可數。相對而言,採取司法拘留、罰款措施比較簡便。在這種思想的影響下,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適用頻率明顯降低,強制執行的威懾力嚴重削弱。很多被執行人明明有執行能力,但是面對法院軟弱無力的執行力度,有恃無恐。申請人明知被執行人有執行能力,或者被執行人高消費的事實,卻無能為力,造成了申請人對司法權威的嚴重挫折感。

3、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刑事訴訟程式過於繁瑣,制約了對此類犯罪的打擊力度。現行《刑法》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由公安機關進行偵查,檢察機關審查逮捕、提起公訴,法院負責審判。而在司法實踐中(從移送程式可以看出),犯罪證據往往由法院收集固定,甚至還要抓捕被執行人移送到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大都不願主動介入偵查、審查該類案件。這種繁瑣的司法程式,嚴重挫傷執行人員採取刑罰制裁措施的積極性,制約了刑罰打擊力度和效果。

4、地方保護主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由犯罪行為發生地的法院管轄。在實際工作中,法院執行部門有大量的案件都要前往本轄區以外的被執行人住所所在地執行。如執行人員在遇到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情形時向當地公安關機報案,請求以拒不執行、裁定罪立案偵查,當地警方往往相互推諉,這無疑為被執行人抗拒執行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綜上所述,作為公訴案件的拒執罪在國家機關辦理的時候需要具備很多的法定條件才可以得以進行,但是現實中又存在著許多難以解決的阻礙導致拒執罪不能很好地在司法中順利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