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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立案問題是由誰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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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立案問題是由誰提出?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立案問題是由誰提出?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以前是由法院將案件移送至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在2015年7月22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才明確規定,此類案件可以刑事自訴,當事人可以去執行法院所在地法院立案。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動。人民法院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唯一機關,它對各類案件製作的判決和裁定,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具體形式。判決和裁定一經生效,就具有法律強制力,有關當事人以及負有執行責任的機關、單位,都必須堅持執行。即使有不同意見,也只能按照法律的有關規定,進行申訴,而不允許抗拒執行。維護這種生效的判決、裁定的權威,就是維護法律和法制的權威,就是維護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一)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條本解釋第三條規定的自訴案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第五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執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於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立案標準是基於實際的違法行為而定的,涉及到犯罪嫌疑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如果犯罪事實難以認定的,還需要由公安機關來進行調查取證,在犯罪事實成立或者證據確鑿的情況下才可以進行立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