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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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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緩刑是指不對罪犯實施原先的刑法,緩刑中會出現一系列的問題,如果解決的好的話,緩刑對於罪犯來說是有好處的,一方面可以給予罪犯教育的意義,另一方面充分體現了法律的公平性。那麼緩刑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有什麼呢?下面就讓本站網站的小編為您解答。

一、緩刑執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交接工作不規範

目前,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與公安機關在緩刑的交付執行上銜接不嚴:

(1)有的法院不按規定向公安機關送達有關法律文書,讓緩刑犯自行到公安機關報到。這種情況直接導致一部分緩刑犯逍遙法外,形成事實上的脫管。

(2)法院在送達法律文書上做法不一致,有的送到判決當地公安機關,有的送到罪犯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有的送到罪犯居住地公安機關。這種混亂的法律文書送達現象,容易導致居住地公安機關因無法全面掌握轄區內的緩刑犯情況而產生漏管,因為按目前公安部的規定,對緩刑犯的考察由居住地派出所進行。

(3)有的法院向公安機關送達公訴案件的緩刑判決而不送達自訴案件的緩刑判決。這種情況使大量自訴案件的緩刑犯遊離於公安機關的考察視野之外。

(4)公開宣告不到位。

按照刑法規定,執行緩刑和解除緩刑都應當向犯罪分子本人、其所在單位或居住地的有關群眾宣佈,可使群眾監督犯罪分子在緩刑期間的生產生活等活動。現在,農村由過去的“集體生產”轉變為以家庭為單位的家庭聯產承包制,群眾之間聯絡鬆散,集體活動較少;城市個體工商戶也是如此。在人們生產、生活相對獨立的情況下,組織群眾宣佈有關規定難以落實,從而使這項規定流於形勢。

2、制度落實不到位。

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緩刑考驗期的各種制度是非常嚴謹的,但往往落實不到位。

(1)定期報告不到位。

按照刑法的規定,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必須按照執行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情況。但在具體操作中,此項規定執行不到位,特別是在邊遠或治安形勢嚴峻的地區,在公安機關人財物緊張的情況下,有的執行機關認為緩刑物件罪行較輕,對社會不致造成什麼危害,疏於管理,致使被處罰者的活動脫離考察、監管。

(2)群眾評議不到位。

按照有關規定,對執行緩刑的犯罪分子,要定期組織群眾評議。由於各種條件的限制,在執行過程中一般都沒有認真執行,使群眾的監督得不到很好地貫徹。

(3)外出審批不到位。

按照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規定,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必須經執行機關批准。但實際上在人口流動量大和交通便利快捷的今天,嚴格落實此項規定遇到不少障礙,對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的各項活動不能實行有效地監控。

二、緩刑執行工作非規範化的原因

1、立法本身的原因。

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而刑訴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對於被判處徒刑緩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交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考察。兩部法律對緩刑因理解不同存在兩種不同做法:多數是由公安機關負責考察並通知有關單位或組織予以配合,也有少數公安機關認為自己只是出面過過手,具體的考察工作應該由罪犯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負責。因規定不統一、責任不明確,造成互相推諉,從而形成監管“真空”。

2、社會管理手段發生了變化。

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和逐步完善,以戶糧關係為主要管理手段的社會控制機能正在弱化,政府、基層組織和用工單位對個人的控制力也不像計劃經濟時代那樣強有力,這也是緩刑犯所在單位和基層組織對緩刑考察的配合工作有所弱化的一個重要原因。

3、實際執行的原因。

事實上,早在刑法和刑訴法修訂之前,公安部對於緩刑犯的監督管理已有規定。按照公安部1995年2月21日釋出施行的《公安機關對被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保外就醫罪犯的監督管理規定》,對緩刑罪犯的監督管理,由縣(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進行監督考查。公安機關對緩刑罪犯進行監督管理,必須落實監督管理責任制,收到人民法院對罪犯作出的緩刑判決、裁定、決定,應當及時組成監督考察小組,建立被監督管理罪犯檔案,並制定和落實鑑定管理的具體措施。在實際工作中,由於案多人少的矛盾比較突出,公安機關把工作重點放在破大案、追逃犯等“大事”上,對緩刑犯的監督考察存在監管不力、流於形式的現象。

4、司法人員自身素質的原因。

(1)主觀上一些派出所領導認識不到位,存在“重辦案、輕監管”思想,不重視對緩刑犯的監管工作,沒有制定和落實具體的監管措施。如未按規定成立監督考察小組、未建立緩刑犯檔案等。有的雖然制定了監管制度,但由於思想上不夠重視,責任心不強,有制度無工作,監管有名無實,導致部分緩刑犯在考驗期內又犯新罪。

(2)客觀上,一段時期來我國“嚴打”任務重,綜治工作忙,一些派出所由於警力不足,確實沒有更多的精力去開展這項工作。此外,基層民警的業務水平也亟待提高,如有的民警甚至不清楚緩刑的決定、批准、執行、考察程式及執行機關,影響了職責履行。

緩刑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大致就是制度落實不到位和交接工作不規範兩大方面,只要其中的一方問題出現的話,導致的緩刑就難以執行了,執行不當的話不僅會導致執行結果的不正確,也會對被處罰者減少監督甚至對社會造成危害,所以如何切實的解決緩刑中存在的問題極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