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處罰辯護>

罰金刑的執行存在哪些問題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26W)

罰金刑的執行存在哪些問題

罰金刑是刑法當中規定的處罰方式之一,但這只是附加刑,一般是不能單獨適用的。而根據實踐調查,罰金刑在執行的過程中也是存在不少問題。究竟罰金刑的執行有哪些問題呢?本站小編將為您做詳細解答。

1.罰金刑執行方式單一且缺乏規範性。實踐中,罰金刑執行主要是通過判前做被告人及其家屬的工作促使其主動繳納,即先繳後判。由於現行立法對罰金刑判處後如何交付執行沒有規定,以及為防止對有執行能力的被告人所判處的罰金可能流失,刑事審判法官不得不對有執行能力的被告人及自願為被告人代交罰金的近親屬,要求其先繳納罰金,之後再作出罰金刑判決,在判決確定後按照“多退少補”的原則執行罰金刑。這種方式的合法性雖存在爭議,且在操作上缺乏規範,但在實踐中得以執行的罰金刑基本上都是靠這種方法完成的,其“有效性”在司法實務中得到普遍認可。

2.很多法院沒有啟動罰金刑強制執行程式。由於罰金刑的執行難度大,而且不收取執行費,因而執行人員缺乏熱情,大多數判處罰金刑的案件沒有進入強制執行,在判決以後便不了了之。即使對罰金刑進行強制執行,其效果也不理想,罰金刑強制執行的執結率非常低。在所有判處罰金刑的案件中,執行率不到17%,執行方式主要是被告人主動繳納(佔判處罰金刑案件的14.6%),主動繳納基本上發生在判決前,判後以及刑滿釋放後主動繳納的平均每個法院一年還不到一件。判處罰金刑的案件的強制執行率則僅為2.13%,而且其中的絕大多數案件由於無法執結、裁定執行終結又於法無據而被迫中止執行。由此可以想見,如果罰金刑案件一律進行強制執行,其結果便是造成執行庭的未結案率陡增,因此,很多法院沒有開展罰金刑的強制執行工作,有的法院則只移送執行有扣凍財產的案件。

3.各地法院採取的罰金刑的強制執行方式各不相同。有的是按時移送,即對在指定的執行期限屆滿不履行的,及時進入強制執行;有的是定期清理,即累積到一定時間以後對所有應當強制執行的案件進行集中執行。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罰金刑執行的具體做法是,對公安、檢察機關已經查封、扣押、凍結的犯罪人財產情況進行審查,在判決中寫明對財物的處理方式,如果應當用於罰金刑執行的扣凍財產沒有被移送給法院,那麼就在法院判決以後由扣凍機關予以執行,並將執行回單交還法院。對於拒絕移交財物又拒絕執行的,法院向其發司法建議。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在與公安機關加強配合的同時,努力爭取基層組織參與協作,充分發揮基層組織在瞭解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方面的橋樑作用,增強了執行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杭州市淳安縣人民法院則在該院制定的《關於罰金刑執行操作暫行辦法》中明確規定,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罰金刑進行強制執行。這種做法雖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其合法性卻可能會遭到質疑,因為司法改革終究不能突破法律規定的底線。此外,在所調查的法院中,有5%左右的法院近三年來採取消極放任的態度,沒有采取任何方式執行罰金刑,使這項工作幾乎陷於停頓。

4.罰金刑的執行隨意性較大。具體表現為:其一,各地法院執行主體不統一。有的法院由執行庭執行,有的由刑庭執行,有的則由法警隊執行,做法各異。其二,很多法院根本沒有開展罰金刑的執行工作,即使開展了這項工作的也未能將其制度化,因而不具有連續性和穩定性。其三,由於法律及司法解釋沒有規定罰金刑執行的具體程式,各地法院都在自行探索罰金刑的執行方式,在具體做法上難免各行其是,呈現出很大的隨意性。

5.罰金刑裁判和執行不分。由於現行立法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罰金刑,而究竟由法院哪個部門來執行無明確規定,造成可執行的罰金刑唯一可執行的途徑是隻能由從事刑事審判的法官在刑事案件的審判過程中執行罰金刑判決。罰金刑的裁判和執行不分以及先繳後判存在以下問題:

(1)刑事審判庭是審判機構,不是執行機構,從事刑事審判的法官的法定職責是審理並判決刑事案件,而不是執行案件。從事審判的法官只對裁判行為及結果是否合法承擔責任,不對裁判能否最終實現承擔責任,由從事審判的法官執行刑罰之一的罰金刑,於法無據,於理不合。

(2)先繳後判違背罪刑相適應的刑??基本原則。罪刑相適應原則是量刑的根本原則,我國《刑法》明文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而先繳後判,則必然把犯罪分子的經濟財產狀況、是否有罰金刑的執行能力或是否繳納了罰金,在判決量刑時考慮進去,違反了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容易造成裁判不公的現象。

(3)先繳後判,嚴重違反了程式法。在判決之前先行確定被告人有罪,並確定相應的刑罰(罰金刑數額),先於判決收繳執行,明顯是一種先定後判或先執後判的做法。判決的實體部分的實現雖得到保證,卻是以犧牲程式的公正合法為代價,得不償失,後患無窮。

(4)由審判法官執行罰金刑及先繳後判,給被告人或其親屬與法官、法院在量刑上進行討價還價造成可乘之機,陷審判工作於被動,失審判權力之威嚴,一方面帶來了以罰代刑的後果和不利的社會評價,另一方面使法官在作出公正裁判和可實現裁判之間無所適從;再者審判法官勢必與案件當事人及其近親屬頻繁接觸,無形之中增加了違法違紀、以權賣法、貪贓枉法的可能性。

(5)被告人或其親屬先繳納罰金後,如該案件被撤回或被告人被宣告無罪,退還罰金成為一個尷尬的問題。

6.罰金刑適用中以罰代刑及執行中任意減少或免除執行數額的隨意性現象突出。我國刑罰執行體系中,罰金刑是由承擔審判職能的法院負責執行的,這種執行與審判一體的制度設計在客觀上為罰金刑的適用與執行留出了任意的空間。基於客觀的執行困難,法院在適用罰金刑時自然要考慮到執行的可能性。對於履行能強、甚至在判前就能預交較大數額“罰金”的被告人,不少基層人民法院出現了在適用較高數額罰金刑的同時適用較輕的自由刑的傾向,造成實質上的以罰金刑衝抵主刑的現象,以致在老百姓的印象裡形成只要有錢就可以買刑的錯覺。同時,由於罰金刑的執行者自身就是裁判者,在遇到執行困難的情形時,法院可以任意對罰金刑執行的減免條件作擴大理解,甚至將悔罪表現和認罪態度作為減少或免除罰金刑數額的條件,而且決定執行減免時不經任何調查和裁定程式,使罰金刑的變更執行缺乏其應有的嚴肅性和公正性。作為執行者,法院在判決生效後如果不能及時追繳罰金或對被告人的財產進行沒收,罰金刑的執行很可能就此不了了之了。

關於罰金刑在執行過程中的問題,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比較詳細的闡述,希望能幫助你有進一步的瞭解。我國刑法當中規定的財產性處罰,還有沒收財產。如果你對此有興趣的話,可以來電詳細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


罰金包括哪些型別?

並處罰金的怎麼計算.有什麼限制嗎

並處罰金的怎麼計算?以及數額怎麼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