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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追贓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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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追贓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生活中難免會有人因為自身利益而做出有損公眾的事情,特別是通過各種非法手段集資來達到自身的目的。我們可以通過合法手段將贓款追回,非法集資追贓過程存在的問題需要了解相關規定實施,那麼下面小編就給大家總結了一些這方面的規定。

對非法集資案件如何進行追贓挽損的思考和設想

非法集資案件涉案財物的追繳和處置,涉及公安、法院兩個部門,在處置過程中,本人認為,應該區別情況,公安、法院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共同解決好涉案財物追繳和處置這個難題。

(一)對於犯罪嫌疑人資產及其共犯的涉案財物的處理。對於符合《意見》規定,從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的,或者是具有《意見》中應依法追繳的五種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及時查封、凍結、扣押涉案財物。對容易腐爛、變質以及其他不易保管的財物,委託有關部門變賣、拍賣,變賣、拍賣所得價款,暫予儲存,待訴訟結束後一併處理。對於涉案財物中的土地、房產、汽車等動產或不動產,應根據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製作查封決定書,送達相關主管部門進行查封。對於涉案財物中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公安機關應制作凍結財產通知書,通知金融機構予以凍結。

(二)對於案發前從犯罪嫌疑人處借貸資金的處理。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下發的《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確定了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情形有兩種,一是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二是因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除這兩種情形以外,一律不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非法集資案件中的集資參與人根據此司法解釋的規定,是無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根據《規定》第十一條“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財物的,執行程式中不予追繳。作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對該涉案財物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通過訴訟程式處理”

綜上,法律對非法集資資金金額達到多少已經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對不同程度也做出了相應的懲罰規定,對社會危害造成較大影響已經構成了犯罪。但是非法集資詐騙的數額也並不是量刑的唯一依據,非法集資追贓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處理也需要根據情節。具體詳情可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