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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罪和故意傷害罪區別有哪些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21W)

聚眾鬥毆罪和故意傷害罪區別有哪些

刑法》中規定的很多犯罪都存在一定的相似之處,如聚眾鬥毆罪和故意傷害罪。如果不能準確區分這兩者的話,那麼實踐中就容易定錯罪。那到底聚眾鬥毆罪和故意傷害罪區別是什麼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聚眾鬥毆罪和故意傷害罪區別是什麼

聚眾鬥毆罪與故意傷害罪二者區別的根本標誌在於犯罪動機。聚眾鬥毆罪中的傷害行為,雖然與故意傷害行為一樣,都侵犯了他人身體健康,但是它有一個顯著的特點,即在傷害行為中,通常表現為為了稱王稱霸,充英雄好漢而惹事生非,與對方爭個高低。所以,凡是為了爭霸“勢力範圍”,或者明確表示要打服對方,而行凶傷人的都是聚眾鬥毆中的傷人行為。

而故意傷害罪中的傷害行為,則往往是對自已或自己一方所認識的人,由於宿仇舊恨而起意傷害對方,它在事先具有明確的傷害物件和傷害故意;如果是臨時起意傷害對方,也往往是因為雙方發生糾紛的原因明顯的在對方一邊,或者在互毆中傷害他人,這種情況往往是雙方都有過錯,責任不易分清。

當然,本條第2款明文規定:“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這說明在聚眾鬥毆活動中,一旦造成他人重傷、死亡的,一律按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這是對犯罪的一種轉化型規定。

二、聚眾鬥毆罪的量刑標準

(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聚眾鬥毆一次,參與人數少、無人員輕傷、社會影響較小的,首要分子為有期徒刑一年,積極參加者為拘役或者管制刑;聚眾鬥毆次數每增加一次,刑期增加六個月;輕傷每增加一人,根據損傷程度,刑期增加六個月至一年;輕微傷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個月。有較大社會影響的,刑期增加六個月或者刑種升格。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情形之一(含同種情形),刑期增加一年;輕傷每增加一人,根據損傷程度,刑期增加六個月至一年;輕微傷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三個月。

(三)個罪自由裁量權規則

按本節規定對個案量刑時,合議庭(獨任庭)考慮人身危險性、社會危害性等綜合量刑要素,依第一百四十條量刑,可行使六個月以內自由裁量權;依第一百四十一條量刑,可行使一年以內的自由裁量權。

(四)緩刑適用但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1、曾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被治安處罰的;

2、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兩個以上情形的。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的聚眾鬥毆罪和故意傷害罪區別,希望可以幫助你準確的區分這兩個犯罪。同時,本站小編還為大家提供了聚眾鬥毆罪量刑標準的內容,幫助你進行深入瞭解。雖然聚眾鬥毆罪和故意傷害罪都會對他人人身造成一定的損害,但很顯然他們造成的損害程度肯定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