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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和結夥鬥毆的區別是什麼?

治安管理 閱讀(2.93W)

在人們眼中基本上都會把打架的行為看作是一種行為而想當然的認為法律的處罰都是一致的,但其實在法律實際判定罪責的時候卻會因為打架種類和性質的不同而出現完全不一樣的判決,下面一起來看看聚眾鬥毆和結夥鬥毆的區別是什麼?

聚眾鬥毆和結夥鬥毆的區別是什麼?

一、聚眾鬥毆和結夥鬥毆的區別是什麼?

結夥鬥毆行為和聚眾鬥毆罪的主要區別有以下三點:

第一,構成的主體不同。聚眾鬥毆罪的構成主體是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結夥鬥毆的構成主體是結夥鬥毆的參加者和聚眾鬥毆的除了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以外的參加者。認定結夥鬥毆行為,要注意區分和聚眾鬥毆罪的區別,聚眾鬥毆是指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加聚眾鬥毆,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聚眾鬥毆情節惡劣的有:多次聚眾鬥毆的;聚眾鬥毆次數少,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持械聚眾鬥毆的;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聚眾鬥毆是必須要有組織者、策劃者,也就是我們平時所說的召集人,並且鬥毆的成員必須還有一定的固定性。“結夥鬥毆”不存在組織者、策劃者,只要幾個人湊合在一起,就可以形成“結夥”這一情節,所以“聚眾鬥毆”比“結夥鬥毆”的社會危害程度還要嚴重,處罰也要更重。

第二,在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聚眾鬥毆罪的行為主體在客觀方面具有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加聚眾鬥毆的行為;結夥鬥毆行為的主體都是鬥毆行為的參與者,沒有組織、策劃和指揮。

第三,造成的後果不同。結夥鬥毆行為對社會造成的影響要比聚眾鬥毆罪對社會造成的影響小。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多次聚眾鬥毆的;(2)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3)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4)持械聚眾鬥毆的。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綜上所述,人們在面對多人打架的時候都會將其統稱為是結夥而引發的鬥毆,但是其實法律上的專業形式應該是聚眾的形式引發的鬥毆行為而並非只是結夥,所以在辨別不清的情況下應該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