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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夥鬥毆和聚眾鬥毆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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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爾因為一點小矛盾出現小打小鬧,這在生活中是很正常的事,不傷人損物就沒事,但如果上升為成群結隊的打架鬥毆,或是因為心生仇恨,為了爭奪某些利益報復性的進行打架,那就屬於結夥鬥毆和聚眾鬥毆了,但是,這兩者還是有區別的,一起看看吧。

結夥鬥毆和聚眾鬥毆有什麼區別?

一、聚眾鬥毆

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結夥地互相進行毆鬥,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聚眾鬥毆犯罪往往同時會造成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公私財產權利受到侵害的結果。

二、結夥鬥毆

一般是指出於私仇舊怨、爭奪地盤或者其他動機而結成團伙打架鬥毆。行為人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其動機是出於藐視社會公共秩序,尋私仇或者謀求某種非法的利益。

三、聚眾鬥毆罪與結夥鬥毆的區別

1,構成的主體不同。聚眾鬥毆罪的構成主體是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結夥鬥毆的構成主體是結夥鬥毆的參加者和聚眾鬥毆的除了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以外的參加者。

2,在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聚眾鬥毆罪的行為主體在客觀方面具有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加聚眾鬥毆的行為;結夥鬥毆行為的主體都是鬥毆行為的參與者,沒有組織、策劃和指揮。

3,造成的後果不同。結夥鬥毆行為對社會造成的影響要比聚眾鬥毆罪對社會造成的影響小。

4、處罰方式和力度有區別。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眾鬥毆的;

(2)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3)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4)持械聚眾鬥毆的。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總的來說,結夥鬥毆和聚眾鬥毆的區別主要在於性質不一樣,對兩者進行懲處的法律也就不同。結夥鬥毆體現在多個人湊一起打架鬥毆,主要以拘留和罰款的方式進行處理。而聚眾鬥毆一般是有組織的進行策劃,積極參與,對社會造成的破壞力和惡性影響較嚴重,因此,以刑法規定進行處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