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聚眾鬥毆罪與故意傷害罪有什麼不同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4.73K)

聚眾鬥毆罪與故意傷害罪有什麼不同

聚眾鬥毆罪中的傷害行為,雖然與故意傷害行為一樣,都侵犯了他人身體健康,但它們又有實質性的區別。那麼,聚眾鬥毆罪與故意傷害罪之間到底有什麼不同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聚眾鬥毆罪與故意傷害罪有什麼不同

聚眾鬥毆罪,刑法第292條採用簡單罪狀的方式對該罪作出規定。

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所以在認定聚眾鬥毆罪時就產生很多問題:

第一,什麼樣的行為是聚眾鬥毆?首先是聚眾,一般認識是明確的糾集、召集行為,僅有乙方聚眾即可構成本罪;接著是鬥毆,是指相互以暴力攻擊對方身體的行為。說白了,聚眾鬥毆就是找幾個人一塊去打架,因此本罪一般是共同犯罪。而且可以分出來組織者和積極參加者以及其他參與者,法律只懲處前兩者,在前兩者中可以分出來主犯和從犯,在定罪量刑上都會有差別。

聚眾鬥毆罪與故意傷害罪二者區別的根本標誌在於犯罪動機。聚眾鬥毆罪中的傷害行為,雖然與故意傷害行為一樣,都侵犯了他人身體健康,但是它有一個顯著的特點,即在傷害行為中,通常表現為為了稱王稱霸,充英雄好漢而惹事生非,與對方爭個高低。所以,凡是為了爭霸“勢力範圍”,或者明確表示要打服對方,而行凶傷人的都是聚眾鬥毆中的傷人行為。

而故意傷害罪中的傷害行為,則往往是對自已或自己一方所認識的人,由於宿仇舊恨而起意傷害對方,它在事先具有明確的傷害物件和傷害故意;如果是臨時起意傷害對方,也往往是因為雙方發生糾紛的原因明顯的在對方一邊,或者在互毆中傷害他人,這種情況往往是雙方都有過錯,責任不易分清。

當然,本條第2款明文規定:“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這說明在聚眾鬥毆活動中,一旦造成他人重傷、死亡的,一律按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這是對犯罪的一種轉化型規定。

二、聚眾鬥毆罪的量刑標準

(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聚眾鬥毆一次,參與人數少、無人員輕傷、社會影響較小的,首要分子為有期徒刑一年,積極參加者為拘役或者管制刑;聚眾鬥毆次數每增加一次,刑期增加六個月;輕傷每增加一人,根據損傷程度,刑期增加六個月至一年;輕微傷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個月。有較大社會影響的,刑期增加六個月或者刑種升格。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情形之一(含同種情形),刑期增加一年;輕傷每增加一人,根據損傷程度,刑期增加六個月至一年;輕微傷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三個月。

(三)個罪自由裁量權規則

按本節規定對個案量刑時,合議庭(獨任庭)考慮人身危險性、社會危害性等綜合量刑要素,依第一百四十條量刑,可行使六個月以內自由裁量權;依第一百四十一條量刑,可行使一年以內的自由裁量權。

(四)緩刑適用但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1、曾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被治安處罰的;

2、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兩個以上情形的。

聚眾鬥毆罪與故意傷害罪之間的差異,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了。聚眾鬥毆罪與故意傷害罪雖然具體都是實施了傷害行為,但他們具體侵犯的法益是不同的。另外,在量刑處罰方面,規定的也不太一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鎮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