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暴力犯罪辯護>

故意傷害聚眾鬥毆該如何區分

暴力犯罪辯護 閱讀(3.29W)

一、故意傷害聚眾鬥毆該如何區分

故意傷害聚眾鬥毆該如何區分

聚眾鬥毆罪與故意傷害罪最顯而易見的區別在於侵犯客體的不同,即,普通的鬥毆行為,僅僅是侵犯一個或數個被害人個體的身體健康權和生命權,以故意傷害歸罪;而聚眾前提下的鬥毆行為,不僅侵犯被害人的健康權和生命權,其聚眾行為和鬥毆行為還分別或共同侵犯了社會的公共秩序。依刑法第292條第二款的規定,聚眾鬥毆罪在鬥毆結果是輕傷或沒有傷害結果時,比較故意傷害罪屬於重罪,而當聚眾鬥毆結果致重傷和死亡時,又轉化為故意傷害罪的第234條和第232條處罰。這種轉化關係說明兩罪並沒有天然的界限,只是立法者的側重不同:輕傷結果以下側重保護公共秩序,重傷死亡結果時側重保護人身權利。

可見,聚眾鬥毆罪保護的是雙重客體,故意傷害罪保護的是單一客體。

二、聚眾鬥毆罪的量刑標準

(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聚眾鬥毆一次,參與人數少、無人員輕傷、社會影響較小的,首要分子為有期徒刑一年,積極參加者為拘役或者管制刑;聚眾鬥毆次數每增加一次,刑期增加六個月;輕傷每增加一人,根據損傷程度,刑期增加六個月至一年;輕微傷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個月。有較大社會影響的,刑期增加六個月或者刑種升格。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情形之一(含同種情形),刑期增加一年;輕傷每增加一人,根據損傷程度,刑期增加六個月至一年;輕微傷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三個月。

(三)個罪自由裁量權規則

按本節規定對個案量刑時,合議庭(獨任庭)考慮人身危險性、社會危害性等綜合量刑要素,依第一百四十條量刑,可行使六個月以內自由裁量權;依第一百四十一條量刑,可行使一年以內的自由裁量權。

(四)緩刑適用但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1、曾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被治安處罰的;

2、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兩個以上情形的。

聚眾鬥毆的過程中,往往也會給他人或者自己人身造成損害,從這點上來看,其實就與故意傷害有點像了。不過,在通過對比之後,我們發現聚眾鬥毆與故意傷害之間最大的一個不同就在侵犯的客體上面。通常輕傷結果以下側重保護公共秩序,重傷死亡結果時側重保護人身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