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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與聚眾鬥毆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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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編看來,聚眾鬥毆是指以一群人為單位,聚在一起打架,在不是故意的前提之下,將其他人造成傷害,但是,故意傷害就是指故意對他人造成傷害,二者雖然都是對別人造成傷害,但是存在本質上的差別,那麼,故意傷害與聚眾鬥毆有什麼區別?下面,讓我們一起來看一下。

故意傷害與聚眾鬥毆有什麼區別?

一、聚眾鬥毆罪與故意傷害罪區別

刑事審判實踐中,對一些群毆或互毆案件的定性,經常令到法官在聚眾鬥毆罪和故意傷害罪之間舉棋不定,其原因在於這類案件的各個構成要件正處於兩罪的交叉,致使法律適用的困難。

查閱目前大量的註釋類刑法書籍,沒有發現關於區分兩罪界限的便於操作的解釋。比如,我們試圖從主觀方面去尋找些端倪:有觀點認為聚眾鬥毆罪“一般是為了爭霸一方搶佔地盤,或者為了報復他人,或者為了尋求刺激等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的犯罪動機。”①還有觀點認為“行為人在思想上已經喪失了道德觀念和法制觀念,是非榮辱標準已被顛倒”,② 等等,都是把犯罪動機當作主觀方面來表述。

這些看法實質是執法者對行為人的心理評價,強調的是行為人在鬥毆過程中對道德義務的認知。事實上,當我們結合具體案件去觀察在鬥毆目的支配之下的行為人,很難判斷其鬥毆當時的動機有多少成份是“傷害”,又有多少成份是“藐視國家法紀”。

一般來說,聚眾鬥毆罪與故意傷害罪最顯而易見的區別在於侵犯客體的不同,即,普通的鬥毆行為,僅僅是侵犯一個或數個被害人個體的身體健康權和生命權,以故意傷害歸罪;而聚眾前提下的鬥毆行為,不僅侵犯被害人的健康權和生命權,其聚眾行為和鬥毆行為還分別或共同侵犯了社會的公共秩序,因而刑法以聚眾鬥毆罪特殊規範。但是這種特殊的規範又不是貫以始終的,刑法第292條第二款規定,聚眾鬥毆罪在鬥毆結果是輕傷或沒有傷害結果時,比較故意傷害罪屬於重罪,而當聚眾鬥毆結果致重傷和死亡時,又轉化為故意傷害罪的第234條和第232條處罰。這種轉化關係說明兩罪並沒有天然的界限,只是立法者的側重不同:輕傷結果以下側重保護公共秩序,重傷死亡結果時側重保護人身權利。

可見,聚眾鬥毆罪保護的是雙重客體,故意傷害罪保護的是單一客體。不過要想借此作為司法審判中劃界的圭臬,卻無濟於事的,因為通常的鬥毆行為都必定對社會秩序造成不同程度的侵犯,某一具體的鬥毆行為侵犯的究竟是單一客體還是雙重客體,確實存在難以廓清的模糊地帶。

不然,國家不會分別對兩種行為做出規定,不管是聚眾鬥毆,還是故意傷害,都是法律所不允許的,因此,我們應該與他人之間和睦相處,遇到事情不要激動,沉著冷靜應對,不要給彼此都造成不可挽回的傷害,影響家庭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