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鬥毆和聚眾鬥毆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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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型別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型別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鬥毆和聚眾鬥毆的區別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聚眾鬥毆和持械聚眾鬥毆的區別

持械聚眾鬥毆是加重情節。聚眾鬥毆罪概念: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結夥地互相進行毆鬥,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我國《刑法》規定,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以下四種情況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分別是:第一、多次聚眾鬥毆的;第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第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第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