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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適用法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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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適用法律有哪些?

我國的無線電臺都需要經過國家相關部門的審批才可以投入使用。如果個人違反了國家相關規定,擅自使用、設定無線電臺的,經過相關部門的責令後仍然不改正並造成嚴重後果的會構成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那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適用法律有哪些?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適用法律有哪些?

1、刑法條文

第二百八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定、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5.12 法釋[2000]12號)

第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定、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 擅自佔用頻率,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的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條 本解釋所稱“經營去話業務數額”,是指以行為人非法 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的總時長(分鐘數)乘以行為人每分鐘收取的使用者使用費所得的數額。

本解釋所稱“電信資費損失數額”,是指以行為人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的總時長(分鐘數)乘以在合法電信業務中我國應當得到的每分鐘國際結算價格所得的數額。

二、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的構成要件

1、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單位亦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單位犯本罪時,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相應的刑罰。

2、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國家無線電管理制度。為了加強無線電管理,保護空中電波秩序,有效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保證各種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進行,國務院於 1993年9月11日製定並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定、使用無線電臺(站)和研製、生產、進口無線發射裝置以及使用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裝置,都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無線電管理實行統一領導、統一規劃、分工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貫徹科學管理、促進發展的方針。無線電頻譜資源屬國家所有。國家對無線電頻譜實行統一規劃、合理開發、科學管理、有償使用的原則。無線電通訊攸關人們的日常生活與社會的發展進步,任何有礙無線電通訊的行為均應受到法律的制裁。

3、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其擅自設定、使用無線電站(臺),或者擅自佔用頻率的行為會干擾無線電通訊的正常進行。間接故意和過失均不構成本罪。

4、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定、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佔用頻率,經責令停止使用後拒不停止使用,干擾無線電通訊正常進行,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無線電臺的使用應經過相關部門的審批,否則有可能會構成犯罪。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適用法律包括了刑法與相關的司法解釋的條文。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對我國的通訊秩序造成了很大的影響,並有可能干擾正常無線電臺的使用,嚴重的話會造成經濟損失及人員傷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