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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認定

擾亂公共秩序罪 閱讀(2.62W)

1、罪與非罪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認定

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要注意:構成本罪,要求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三個條件同時具備,且行為人必須是首要分子。缺少其中的一項,情節較輕,或者屬於一般參與者,則屬於一般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不構成本罪。

2、此罪與彼罪

本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界限。

兩者的相同點:

從客觀方面看,兩者的擾亂行為都是聚眾進行的;主觀上,都是出於故意,而且都以某種藉口,意圖通過聚眾擾亂活動來對有關部門施加壓力,以實現自己的某種要求,情節要求上,都要求“情節嚴重”才能構成犯罪。

兩者的主要區別:

一是犯罪行為發生的場所不同。本罪發生在車站、碼頭、公園、運動場、展覽會、影劇院等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等人員集結和通行的地方;而擾亂社會秩序罪發生的場所一般在機關、單位、團體的門前、院內。

二是侵犯的直接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公共場所秩或者交通秩序;而擾亂社會秩序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機關、單位團體的生產、工作、營業和教學、科研的秩序。

三是對犯罪主體的具體要求不同。本罪的主體僅限於首要分子;而擾亂社會秩序罪的主體則即有首要分子,又有其他積極參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