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解答>刑事犯罪辯護律師解答>

什麼是擾亂法庭秩序罪擾亂法庭秩序罪構成有哪些

擾亂法庭秩序罪的構成要件有:
1、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鬨鬧、衝擊法庭,或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
這裡的聚眾鬨鬧,是指聚集多人在法庭內外起鬨、喧鬧,干擾審判活動的正常進行。
衝擊法庭,是指未被法庭允許參加庭審活動和旁聽人員強行衝進法庭,向法庭投擲石塊或者在法庭進行破壞等。
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毆打正在法庭上執行公務的審判人員、公訴人、法警、書記員等。
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是指造成法庭秩序嚴重混亂,致使案件無法繼續正常審理,或者案件審理被迫中斷等。
3、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這裡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擾亂法庭的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有下列擾亂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一)聚眾鬨鬧、衝擊法庭的;
(二)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的;
(三)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
(四)有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等擾亂法庭秩序行為,情節嚴重的。

什麼是擾亂法庭秩序罪擾亂法庭秩序罪構成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