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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既遂判刑規定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54W)

一、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既遂判刑最新規定是什麼?

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既遂判刑規定是什麼?

根據《刑法》288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定、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佔用頻率,經責令停止使用後拒不停止使用,干擾無線電通訊正常進行,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立案。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定、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情節嚴重的情形有哪些?

1、影響航天器、航空器、鐵路機車、船舶專用無線電導航、遇險救助和安全通訊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無線電頻率正常使用的;

2、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使用“黑廣播”“偽基站”的;

3、舉辦國家或者省級重大活動期間,在活動場所及周邊使用“黑廣播”“偽基站”的;

4、同時使用三個以上“黑廣播”“偽基站”的;

5、“黑廣播”的實測發射功率五百瓦以上,或者覆蓋範圍十公里以上的;

6、使用“偽基站”傳送詐騙、賭博、招嫖、木馬病毒、釣魚網站連結等違法犯罪資訊,數量在五千條以上,或者銷燬傳送數量等記錄的;

7、僱傭、指使未成年人、殘疾人等特定人員使用“偽基站”的;

8、違法所得三萬元以上的;

9、曾因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曾因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受過行政處罰,又實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的行為的;

10、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綜上所述,我國對無線電使用有嚴格管理制度,任何人和單位未經許可不得擅自使用,否則可能構成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對構成本罪情節較輕的,法院會對犯罪分子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情節嚴重,比如多次干擾無線電或者影響航天器材執行的等,判刑區間就在3年到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