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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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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量刑標準規定如下所示:

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朔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定、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國家無線電管理制度。為了加強無線電管理,保護空中電波秩序,有效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保證各種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定、使用無線電臺(站)和研製、生產、進口無線電發射裝置以及使用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裝置,都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無線電管理實行統一領導、統一規劃、分工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貫徹科學管理、促進發展的方針,無線電頻譜資源屬國家所有。同家對無線電頻譜實行統一規劃、合理開發、科學管理、有償使用的原則,無線電通訊攸關人們的日常生活與社會的發展進步,任何有礙無線電通訊的行為均應受到法律的制裁。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擅自沒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佔用頻率,經責令停止使用後拒不停止使用,干擾無線電通訊正常進行,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單位亦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單仍犯本罪時,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相應的刑罰。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其擅自設定、使用無線電站(臺),或者擅自佔用頻率的行為會干擾無線電通訊的正常進行。間接故意和過失均不構成本罪。

綜上所述,國家現在處於高速發展的狀態下,網路通訊十分便捷和普遍,然而網路通訊並非法外之地,同樣受到國家相關部門的監督和管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未經允許存在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的行為,都需要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需要承擔刑事處罰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