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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修訂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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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修訂的內容是什麼?

在我國,無線電裝置是特殊裝置,對於違法使用無線電裝置,對無線電管理造成擾亂的,公安機關會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在最新的刑法修訂案中,對這一罪名也進行了內容上面的修訂。那麼,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修訂的內容是什麼?下面小編結合最新的刑訴法有關知識,給大家做個介紹。

一、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修訂的內容是什麼?

《刑(九)》將《刑法》第288條“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的相關內容修訂為: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定、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單位亦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單位犯本罪時,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相應的刑罰。

2、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國家無線電管理制度。為了加強無線電管理,保護空中電波秩序,有效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保證各種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進行,國務院於 1993年9月11日製定並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定、使用無線電臺(站)和研製、生產、進口無線發射裝置以及使用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裝置,都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無線電管理實行統一領導、統一規劃、分工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貫徹科學管理、促進發展的方針。無線電頻譜資源屬國家所有。國家對無線電頻譜實行統一規劃、合理開發、科學管理、有償使用的原則。無線電通訊攸關人們的日常生活與社會的發展進步,任何有礙無線電通訊的行為均應受到法律的制裁。

3、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其擅自設定、使用無線電站(臺),或者擅自佔用頻率的行為會干擾無線電通訊的正常進行。間接故意和過失均不構成本罪。

4、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定、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佔用頻率,經責令停止使用後拒不停止使用,干擾無線電通訊正常進行,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綜上所述,我國刑法修訂案九對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修訂了一些內容,將定罪情節從造成嚴重後果改為情節嚴重,並且增加了一個加重檔次。按照最新規定,對於情節十分嚴重的,法院會判處犯罪嫌疑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法的話,由直接負責人承擔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