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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發票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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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發票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發票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一)客觀要件

本罪在具體行為方式上表現為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可以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開具發票僅限於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的情況。通常情況下,由收款方向付款方開具發票;在特殊情況下,則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轉借、轉讓、代為開具發票;禁止倒買倒賣發票。從事生產、經營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如果需要使用發票,只能依法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因此,除稅務機關可以依法發售各種發票外,其他一切出售發票的行為都是非法的。對於出售,應當作狹義的理解,不包括行為人沒有從中牟利的轉借發票的行為。對於名為轉借,實為非法出售的,應當按其實際性質,認定為非法出售。

由於本節同時還規定了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可以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罪,因此,這裡的發票僅指依法辦理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個人,在領取稅務登記證件後,向稅務機關領購的發票。凡不是從稅務機關領購的發票,均屬偽造、擅自制造的發票。如果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外可以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構成出售非法制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而不構成本罪。

(二)主體要件

本胖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最初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可以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的,只能是從稅務機關依法領購此類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以及負責發售此類發票的稅務工作人員;進一步倒賣此類發票的則可以是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依本節第211條的規定,單位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

(三)主觀要件

本罪是故意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行為人必須具有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可以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的犯罪故意,既然是非法出售,必然地就意味著具有營利的目的。

(四)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我國稅務制度。

二、法律規範

依據《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第三款 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止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出售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一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由於本罪的目的是騙退稅,量刑的標準為按照騙稅的額度大小分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關注;三到七年有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外,每個檔位額還有逐次增加的定額罰金規定。確定了量刑幅度後,具體刑期由法官親自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