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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對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發票罪的處罰標準?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7.32K)

一、新刑法對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發票罪的處罰標準是?

新刑法對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發票罪的處罰標準?

根據《刑法》第209條第3款之規定,犯本罪的,依照第1款的規定處罰,即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第211條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二、該罪的表現形式是什麼?

本罪在具體行為方式上表現為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可以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開具發票僅限於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的情況。通常情況下,由收款方向付款方開具發票;在特殊情況下,則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轉借、轉讓。

對於出售,應當作狹義的理解,不包括行為人沒有從中牟利的轉借發票的行為。

對於名為轉借,實為非法出售的,應當按其實際性質,認定為非法出售。對於非法購買不能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的,應當根據行為人購買發票的目的和用途來確定。行為人購買發票的目的是為了轉手倒賣的,某購買行為是倒賣發票犯罪的一個環節,應當認定為非法出售(未遂);行為人購買發票的目的是為了其他非法目的,供自己使用,不構成本罪,但可以構成其他行政違法或者犯罪,如利用購買的發票虛報冒領,貪汙公款等等。

所謂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可以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是指廢舊物品收購發票、運輸發票、農業產品收購發票等既不是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又具有與增值稅專用發票相同的功能,可以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由於本節還專門規定了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和非法出售發票罪,則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和非法出售不能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的,分別構成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和非法出售發票罪、而不構成本罪。由於本節同時還規定了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可以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罪,因此,這裡的發票僅指依法辦理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個人,在領取稅務登記證件後,稅務機關領購的發票。

凡不是從稅務機關領購的發票,均屬偽造、擅自制造的發票。如果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外可以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構成出售非法制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而不構成本罪。

在我們國家,相關的稅務方面的發票都是應當由稅務機關來開具的,如果存在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發票,那麼將是屬於犯罪的行為,需要根據犯罪所導致的後果來進行不同的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