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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發票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3.02W)

一、 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發票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發票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發票罪量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第三款 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止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出售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一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二、本罪與它罪的認定

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行為人因收受了賄賂而將可以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非法出售給他人的,應對其行為分別定受賄罪和本罪,實行數罪併罰。

(2)行為人明知對方是進行虛開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而仍向其非法出售的,應視騙取出口退稅罪的共犯而予以處罰,不宜再定本罪。

(3)行為人非法出售既有真的、又有假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如果行為人不知有的系偽造或擅自制造的,對行為人按認識錯誤處理,仍應以本罪論處。

(4)行為人先盜竊或騙取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然後予以非法出售的,屬於牽連犯罪,根據《刑法》第210條的規定,對行為人應以盜竊罪或詐騙罪論處,而不再另定本罪並實行數罪併罰。

以上就是是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的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發票的認定和量刑處理情況,法律上也明確規定了兩種情節,即一般情況以及後果嚴重兩種情況,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