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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構成要件

危害稅收徵管罪 閱讀(2.62W)

一、客體要件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構成要件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侵犯的客體為雙重客體,即國家的發票管理秩序和稅收秩序。我國《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發票必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稅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企業印製;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稅務主管部門指定,不得印製發票。”

二、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行為。

1、非法制造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發票必須是由防偽專用品製成,並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製章才有效。因此,非法制造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的,當然也就包括非法制造用於製作該發票的防偽專用品及套印在其上面的發票監製章,非法制造該類發票的,又有二種具體行為方式:一是偽造;二是擅自制造。

偽造,是指無權印製增值稅專用發票之外的其他具有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功能的發票的人仿照真實的該類發票的式樣,非法制造假髮票,冒充真發票的行為。具體表現是:按照該類真發票的聯次、內容、版面排列、規格、色彩、圖案等,使用印刷、影印、描繪、拓印等各種方法印製假髮票。偽造該類發票,除了要將發票本身製成和真發票一樣之外,還必須使用上述各種製假方法偽造發票監製章、防偽水印、紫外線防偽措施等。

擅自制造,是指印製發票企業或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企業未經有關主管稅務機關批准,私自印製發票或私自制造防偽專用品,或雖經批准,但未按發票印製通知書或發票防偽專用品生產通知書所規定的印製數量或生產產量,私自超量加印或製造的行為。

擅自制造與偽造的不同主要在於:

第一,行為人不同,前者為印製發票企業或生產防偽專用品企業;後者為任何人。

第二,所製成的發票效力不同。前者製成的發票是真實有效的;後者製成的發票是虛假無效的。但無論是偽造還是擅自制造,均是非法制造的行為。

2、出售非法制造的用於騙取出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出售,是指以一定的價格將非法制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賣出的行為。有金錢交易、轉移所有權是基本特徵。因此,那些無金錢交易、不轉移所有權的行為,如租用、轉讓、贈與等,就不能算是出售,因而也就不能構成本罪。出售的方法不限於私下成交,公開叫賣、大聲吆喝、走街串巷、攔截強賣均可。出售的方式也不限於買賣雙方直接會面,郵寄、託運、託帶均可。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必須以佔有該非法制造的發票為前提,其來源有二:一是自己偽造、擅自制造的;二是他人偽造、擅自制造的。後一種發票主要是通過盜竊、騙取、買入等手段獲得的。出售的發票不限於假髮票,真發票也可,如擅自制造的發票,儘管其擅自制造的行為是違法的,但其製造出來的發票卻是真實有效的。

本罪是選擇性罪名,實施偽造、擅自制造或出售任一行為的,均構成本罪,既實施偽造、擅自制造,又實施出售行為的,構成一罪,不實行數罪併罰。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

依《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構成本罪。單位構成本罪的、實行兩罰制。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直接故意構成,即明知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違反發票管理法規,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和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由於《刑法》第二百零九條沒有規定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備一定的目的,因此,只要行為人故意實施了偽造、擅自制造或出售可以用於騙取國家稅款的非專用發票的行為,則不論是何種動機和目的,也不論其是否營利,均應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確實是為了顯示自己的技巧或為了自我欣賞或收藏而偽造極少量的,可不認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