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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僱傭童工罰款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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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僱傭童工罰款規定是什麼?

非法僱傭童工罰款規定是什麼?

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 。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

第六條

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並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將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從責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萬元罰款的標準處罰,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一、保護童工的措施法規有哪些?

為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國務院令第364號公佈了《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根據規定,包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在內的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也就是童工;同時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為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禁止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開業從事個體經營活動。

第一條 對違反規定的個人,罰款標準:

(一)使用童工從事營利性生產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600~1200元。

(二)使用童工從事家庭服務性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300~600元。

(三)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少年、兒童做童工,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罰款300~600元。

(四)為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每介紹一名童工,罰款600~1200元。

第二條 對違反規定的單位,罰款標準:

(一)對單位使用童工的,根據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具體罰款標準。

(二)職業介紹機構以及其他單位為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每介紹一名童工,罰款1500~3000元。

(三)為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做童工出具假證明的,罰款1500~3000元。

第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在原罰款標準基礎上再加重罰款三倍:

(一)數次(兩次及其以上,下同)使用童工的;

(二)長期(三個月及其以上)使用或者使用多名(三名及其以上,下同)童工的;

(三)數次介紹或者一次介紹多名童工的;

(四)數次為童工出具假證明的。

二、使用童工的補救措施

1、必須馬上停止童工工作。

2、報告當地勞動局,並儘快安排健康檢查;若有疾病,應先安排治療直到痊癒,醫療費用由公司承擔。

3、 公司不能終止與該童工的僱傭關係,任何情況下都不得置童工將來的安全和生活處境於不顧。

4、 公司必須馬上聯絡該童工的父母或合法監護人,儘快安排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送遣童工所需交通費、食宿費和其它相關費用全部由其公司負責,開銷單據必須妥善儲存,該單據將用於核實該公司是否符合本規定要求。

5、 如果該童工是其家庭的主要經濟來源,該公司必須為其家庭提供經濟援助,直至該童工滿16週歲或達到最低法定工作年齡,提供經濟援助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會看到一些未成年人在工作,按照我國的相關法規如果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被僱傭為職工,企業負責人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因為法規中明確的規定,任何企業單位不能僱傭童工作為職工,否則將會受到罰款500元以及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