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叛逃罪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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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刑法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叛逃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為。這種行為會直接或間接造成國家的損失,嚴重危害國家安全,這種行為即叛逃罪。

叛逃罪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二十一、將刑法第一百零九條修改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國家祕密的國家工作人員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首先,必須是在履行公務期間叛逃,危害了國家安全的,才構成犯罪。若不是在履行公務期間叛逃,也沒有危害國家安全的,則不能構成犯罪。

其次,必須是擅離崗位叛逃,沒有離開自己工作崗位的,不可能成為叛逃行為。

第三,要有叛逃行為,包括兩個方式:一是在境內履行公務期間叛逃至境外,二是在境外履行公務期間叛逃。

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是指在境內實施背叛國家、逃往境外或者在境外實施背叛國家的出逃行為。具體表現就是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內或者境外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而且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造成了危害。

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進一步擴大,各類出國人員日益增多,政治、經濟、科技、文化等領域的交流越來越廣泛,這對增進我國人民與世界各國人民的友誼,提高我國的國際地位,促進國內各項事業的發展,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對外交往活動中也確實存在著一些值得注意的問題,其中最嚴重的就是我國國家工作人員,特別是掌握國家祕密的國家工作人員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給我國國家安全造成難以估量的危害。特別是對那些叛逃後,一時尚未發現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或者一時沒有公開投靠境外機構、組織的國家工作人員,給我國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造成重大危害。

叛逃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在工作期間進行叛逃,這會對我國的國家安全以及治管控造成一定的危害。對我國的國家安全造成難以估量的損害。無論是在國內進行探討還是在國外擅離崗位進行叛逃,都是屬於叛逃罪涉案的行為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