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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通訊自由罪定性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89W)

一、侵犯通訊自由罪定性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侵犯通訊自由罪定性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犯本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滿足判緩刑的條件,也是可以判緩刑的。

二、侵犯通訊自由罪立案標準

侵犯公民通訊自由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隱匿、譭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訊自由權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隱匿、譭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次數較多或數量較大的;

2.隱匿、譭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致使他人工作、生活受到嚴重妨害或身體、精神受到嚴重損害的;

3.非法開拆他人信件、塗改信中內容,或者張揚他人隱私、侮辱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

4.隱匿、譭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三、侵犯通訊自由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的權利。通訊自由指與他人進行正當通訊的自由,通訊祕密指為自己信件保守祕密,不受非法干涉和侵犯的權利。所謂通訊祕密,是公民個人寫給他人信件,其內容不經寫信人或收信人同意不得公開的權利。並不要求信件中寫有祕密事項,但私自開拆他人信件本身就侵犯了公民的通訊祕密權利,使公民的信件內容有可能被公開化,從而無祕可保。

本罪侵犯的物件是公民的信件,可以包括電報、信函等文字郵件,但不包括匯款、包裹、書籍紙包等郵件,作為犯罪物件的信件,不僅包括私人間的信件,而且包括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組織發給公民個人的信函。非法隱匿、譭棄、開拆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組織之間來往函件的,不構成本罪。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受法律保護。保障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對於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維護正常的社會生活秩序具有重要意義。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隱匿、譭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的行為。所謂隱匿,是指把被害人的信件扣留,在一定的地點加以隱藏,不交給被害人的行為。所謂譭棄,是指故意丟棄、撕毀、焚燬信件的行為,以上兩種行為的結果,都是使收信人無法收到信件。而行為人並不意圖知曉信件內容,沒有直接侵犯公民通訊祕密的權利,但侵犯了公民的通訊自由權利,非法開拆是指擅自開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信件內容的行為。這種行為不影響收信人收到信件,但侵犯了他人的通訊祕密。侵犯通訊自由罪的三種行為表現往往同時具有。根據本條規定,只要實施上述一種行為,情節嚴重的,就構成侵犯通訊自由罪。非法開拆他人信件,拆信人並不閱看信中內容的,使他人信件內容處於公開暴露狀態,也是侵犯公民通訊祕密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第61條規定,誤收、誤拆他人信件不予退還或雖已退還但洩露信件內容,侵犯他人通訊自由權利的,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149條(即本條)追究刑事責任。

依照本法規定,扣押、開拆他人信件的行為必須是非法的,才可能構成本罪。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偵查人員經過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准,扣押被告人的信件是合法的行為。我國郵政法第4條規定、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犯罪的需要,曲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對通訊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郵政法實施細則規定:司法機關檢查、扣押郵件,沒收郵件,收集、調取證據要依法辦理手續,在辦案過程中,為追查犯罪需要。檢查、扣押郵件未依法辦理於續或辦理手續不全的,對責任人不能以侵犯通訊自由罪追究刑事責任。偵查人員違反職責,將扣押的信件內容非法外傳,洩露他人通訊祕密的,不是隱匿、譭棄、非法開拆他人信件的犯罪行為,構成犯罪的,應以其他罪論處。郵電工作人員不是利用職務之便,隱匿、譭棄、開拆他人信件的,也可以構成侵犯通訊自由罪。

根據本條規定,情節嚴重的侵犯他人通訊自由的行為,才構成犯罪。情節嚴重主要是指:隱匿、譭棄、非法開拆他人信件,次數較多,數量較大的;致使他人工作、生活受到嚴重妨害,或者身體、精神受到嚴重損害以及家庭不睦、夫妻離異等嚴重後果的,非法開拆他人信件,塗改信中的內容,侮辱他人人格的,等等。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為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侵犯他人通訊自由的動機,可能包括洩憤報復、嫉妒心理、竊取祕密、好奇心理、流氓動機、集郵需要等,無論何種動機,不影響本罪成立。

隨著社會的不斷髮達,不但交通工具方便了很多,就連通訊也簡單了很多。之前通訊大家都是以書面的形式,不過書信只可以當事人才可以進行看,其他的人再沒有經過當事人的同意,是不可以開啟的,否則是違法行為,可以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