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通訊自由罪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1、侵犯通訊自由罪侵犯的物件是公民的信件,可以包括電報、信函等文字郵件,但不包括匯款、包裹、書籍紙包等郵件,作為犯罪物件的信件,不僅包括私人間的信件,而且包括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組織發給公民個人的信函。
2、侵犯通訊自由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隱匿、譭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的行為。所謂隱匿,是指把被害人的信件扣留,在一定的地點加以隱藏,不交給被害人的行為。
3、侵犯通訊自由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為侵犯通訊自由罪主體。
4、侵犯通訊自由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侵犯通訊自由罪。
二、侵犯通訊自由罪的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二條 【侵犯通訊自由罪】隱匿、譭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訊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侵犯通訊自由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隱匿、譭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訊自由權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隱匿、譭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次數較多或數量較大的;
2、隱匿、譭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致使他人工作、生活受到嚴重妨害或身體、精神受到嚴重損害的;
3、非法開拆他人信件、塗改信中內容,或者張揚他人隱私、侮辱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
4、隱匿、譭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四、侵犯通訊自由罪的量刑規則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一條 【量刑的一般原則】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 【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減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第六十四條【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對侵犯通訊自由罪規定的量刑標準較輕,一般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而且,不是所有私拆公民信件的行為都構成侵犯通訊自由罪,情節嚴重的才能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