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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通訊自由罪認定是怎樣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72W)

侵犯通訊自由罪認定是怎樣的

一、侵犯通訊自由罪認定是怎樣的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對於行為人無意中遺失、積壓、譭棄他人信件,或者誤把他人信件當作自己的信件開拆的,不構成犯罪。侵犯通訊自由的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情節是否嚴重,是劃清本罪與一般違法行為的界限。我國郵政法第36條規定,隱匿、譭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訊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 149條(即本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規定,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的《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瀆取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侵犯公民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具有下列情形的,應予立案:隱匿、譭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致使他人工作、生活受到嚴重妨害,或身體、精神受到嚴重損害的;隱匿、譭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次數較多,或數量較大的;非法開拆他人信件,塗改信中內容,或者張揚他人隱私,侮辱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隱匿、譭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本罪與私自開拆、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行為在犯罪方法和侵害物件上是基本相同的,在主觀方面都由故意構成。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犯罪的主體不同,後者是特殊主體;犯罪的客體不同;構成犯罪的情節要求不同,後者行為構成犯罪不要求“情節嚴重”。

(三)一罪與數罪的界限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瀆取案件立案標準的決定〉中一些問題的說明第7條規定,侵犯公民通訊自由,非法開拆或者隱匿、譭棄他人信件,並從中竊取財物的,根據以下不同情節分別處理:

(1)非郵電工作人員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訊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並從中竊取財物,或者竊取匯票、匯款支票,騙取匯兌數額不大的。依照刑法第49條(即本條)有關侵犯公民通訊自由罪的規定從重處罰。

(2)非郵電通訊人員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訊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並從中竊取財物數額較大的,應按照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依照刑法中關於盜竊罪的規定處罰。

(3)非郵電工作人員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訊自由,情節嚴重的,並從中竊取匯票或匯款支票,冒名騙取匯兌數額較大的,應依照刑法侵犯公民通訊自由罪和詐騙罪的規定,依法實行數罪併罰。

二、侵犯通訊自由罪怎樣判

犯本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對侵犯通訊自由罪充分進行認定之後,其實才能更好的判定實際行為是否構成了此罪,另外此時也要考慮到規定的立案標準問題,如果並不滿足的話那麼多數只能當做一般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理。從《刑法》中的規定來看,構成此罪的一般是判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