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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通訊自由罪立案的標準

侵犯公民通訊自由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隱匿、譭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訊自由權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隱匿、譭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次數較多或數量較大的;
2、隱匿、譭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致使他人工作、生活受到嚴重妨害或身體、精神受到嚴重損害的;
3、非法開拆他人信件、塗改信中內容,或者張揚他人隱私、侮辱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
4、隱匿、譭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侵犯通訊自由罪立案的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二條

 【侵犯通訊自由罪】隱匿、譭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訊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