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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在外省監獄服刑人員新罪怎麼辦?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06W)

發現在外省監獄服刑人員新罪怎麼辦?

解回再審

司法實踐中,因發現漏罪、犯新罪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等事由對已判決罪犯再次啟動刑事訴訟程式時,將在押犯從服刑場所解回羈押場所,習慣上稱之為解回再審(或解回再偵)。目前,刑事訴訟法對解回再審沒有規定,操作程式和處理許可權主要依據部門或地方的規定,而立法法明確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訴訟制度只能由法律規定。所以,修改刑事訴訟法時有必要將解回再審的法律性質,被解回再審的人員的法律身份、權利義務,解回再審的啟動、執行、法律後果和救濟渠道等,予以明確規定。

1、非經法定事由、法定程式不得啟動解回再審。解回再審的啟動事由必須是因服刑人員本人所涉嫌的犯罪,需要偵查、審查起訴或者審判。所以,法律規定的發現漏罪、犯新罪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等,都應當成為法定的事由。但是,因案件調查審理的便捷,包括同案犯的審理,都不得啟動解回再審。

解回再審的啟動必須是服刑罪犯涉嫌犯罪的訴訟程式已經啟動,即偵查機關已經立案,檢察院已經抗訴或者法院已經決定再審。所以,執行解回再審時,必須憑相應的偵查機關的立案決定書、檢察院的抗訴書或者法院的再審決定書,以及相應的押解文書。

2、解回再審人員權利由啟動解回再審的事由決定。解回再審是服刑方式還是強制措施,被解回再審人員是服刑犯還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下同)視不同情況確定。發現漏罪或者犯新罪的情況下,解回再審兼具服刑方式和強制措施的性質,被解回再審人員兼具服刑罪犯和犯罪嫌疑人的雙重身份;在啟動再審的情況下,解回再審應當視為一種強制措施,被解回再審人員僅具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無論是上述何種情況,被解回再審人員都具備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所以應當獲得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委託律師和辯護人、申請回避等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訴訟權利,但是對監獄法規定的通訊、會見等權利應當暫停其行使。在發現漏罪或者犯新罪的情況下,如已減刑不應因解回再審而受影響,但是應當暫停申請假釋和取保候審權利的行使;在重新審判的情況下,被解回再審人員應當享有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原判決的減刑和假釋應當暫停行使。

3、再審時刑期已滿如何處理由啟動再審事由決定。解回再審後,刑事訴訟法關於司法機關的辦案期限,各司法機關仍須嚴格執行,不得因為已經是服刑罪犯而超期辦案。

原判刑期期滿而新啟動的刑事訴訟程式尚未終結的,應視不同情況處理。對於發現漏罪、犯新罪的情況,必須重新辦理拘留、逮捕手續,否則不得繼續羈押,這時犯罪嫌疑人自動恢復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再次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後經審判無罪的,就此羈押期限有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對於重新審判的情況,原判刑期期滿應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但可視情況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非羈押強制措施。

解回再審的程式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因辦理案件,需要解回再審正在監獄服刑的罪犯,應由地、市及以上公、檢、法機關出具正式公函,具體說明需解回罪犯的個人基本情況、解回理由、離監時間期限及羈押地點,再由省級公安廳或刑偵總隊簽署意見,報請雲南省監獄管理局批准後,由監獄辦理臨時離監手續。(監獄辦理罪犯離監手續時,應查驗提解罪犯的機關出具:

①地、市以上公、檢、法機關的公函和省級公安機關或刑偵總隊的簽署意見

②省監獄管理局批准解回罪犯的批件

③負責執行解回罪犯任務幹警的身份證件。從監獄解回罪犯的公、檢、法機關在結案後,除將罪犯執行死刑外,應負責在批准期限內將罪犯押送回原監獄服刑。

1、根據《刑法》第七十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2、司法部監獄管理局1997年218日以【1997】司獄字第16號向河南省監獄管理局作出的《關於河南省監獄管理局<關於獄內在押案犯有漏罪案件由何機關辦理的請示>的批覆》指出:你局《關於獄內在押案犯有漏罪案件由何機關辦理的請示》,經研究,並請示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意見,現批覆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21條之規定,監獄發現正在服刑的在押犯判決的是沒有發現的罪行,由監獄將犯罪線索案卷移送該罪犯原審地人民檢察院處理。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需要提審有漏罪的罪犯或人民檢察院要將有漏罪的罪犯解回審理的,應當按照【1995】司獄字第170號檔案規定的程式,辦理有關手續以上說明,B地公安機關可以將其押解回B地執行訴訟程式追究漏罪,執行解回再審時,必須憑相應的偵查機關的立案決定書、檢察院的抗訴書或者法院的再審決定書,以及相應的押解文書,到監獄所在的省監獄管理局進行辦理押解手續,再到監獄將犯人提走。解回再審後,刑事訴訟法關於司法機關的辦案期限,各司法機關仍須嚴格執行,不得因為已經是服刑罪犯而超期辦案。

由於發現已經服刑的犯罪分子有新的犯罪得話,執法機構可以向監獄方面請求將其解押回審,對其進行重新審判,然後法院通過其所犯罪行來進行量刑,再新罪名審判完畢之後,然後到原監獄繼續服刑,第一個刑期服完之後,再進行第二個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