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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服刑人員如何刑事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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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服刑人員如何刑事申訴

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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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服刑人員多久減刑有什麼相關規定?

一、什麼是減刑?

減刑,是指對原判刑期適當減輕的一種刑法執行活動。狹義的減刑是指依法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減刑情節時,由負責執行刑罰的機關報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減輕原判刑罰的刑事司法活動;廣義的減刑是指凡受刑事處罰的人,在具備法定的減刑情節時,由負責執行刑罰的機關報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減輕原判刑罰的刑事司法活動,不僅包括狹義減刑的範圍,還涵蓋了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罰金、緩刑及因主刑減刑後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減刑。

二、減刑的適用條件

第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一)阻止他人實施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揭發監獄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三)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積極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較大貢獻的。

第(四)項、第(六)項中的技術革新或者其他較大貢獻應當由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獨立或者為主完成,並經省級主管部門確認。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

(一)阻止他人實施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四)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六)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七)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第(四)項中的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應當是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獨立或者為主完成並經國家主管部門確認的發明專利,且不包括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第(七)項中的其他重大貢獻應當由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獨立或者為主完成,並經國家主管部門確認。

第六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減刑起始時間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一年以上方可減刑;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一年六個月以上方可減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有期徒刑減刑的起始時間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三、減刑的程式

第七十九條 對於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減刑。

四、無期徒刑減刑的刑期計算

第八十條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