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罪犯在服刑期間發現漏罪或新罪怎麼辦?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5W)

罪犯在服刑期間發現漏罪或新罪怎麼辦?

罪犯在服刑期間發現漏罪或新罪怎麼辦?

1、漏罪應當先並後減;

2、新罪應當先減後並。

3、既有漏罪又有新罪的,應當先將漏罪進行先並後減得出刑期,再將新罪刑期與前罪還未執行的刑期相合並進行處理。

刑法》第七十條 【漏罪先並後減】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第七十一條 【新罪先減後並】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 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或者發現了判決的時候所沒有發現的罪行,由執行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按照刑事訴訟法的立法本意分析,此處的執行機關應包括監獄和公安機關,如果罪犯是在監獄內犯新罪的,其罪行理應由監獄負責偵查,如果是公安機關在偵查其他案件過程中發現漏罪的,則應由公安機關負責偵查。

但問題的關鍵是,由上述執行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後如何處理,卻沒有明確規定。這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的一個疏漏,給司法實踐造成了一定困惑,有待於規範和完善。 其一是由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然後再審查起訴。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提請批准逮捕。

在司法實踐中,由於有考核指標的壓力,公安機關的部分幹警認為在查實有犯罪事實存在,並且有初步證據證實該犯罪事實是被認定的犯罪嫌疑人所為時,就可以向檢察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所以,對發現罪犯在服刑期間有漏罪或新罪的情形下,有的公安機關將此類案件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但是,根據刑事訴訟法關於逮捕構成三要件的規定,此類罪犯已經被羈押在看管場所之內,已無社會危害性可言,即使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且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仍只能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對於服刑期間發現新罪漏罪的情況一般都會以先並後減進行判決。對於同時發現新罪漏罪的情況還需要綜合進行判決。在進行判決時,當事人是否處於服刑期間也是罪行的判決標準。需要滿足新罪的犯案標準三要件才能夠重新進行並罪審判。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