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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服刑人員多久減刑

根據我國刑法之相關規定,服刑人員符合減刑條件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服刑人員減刑標準不得超過原刑期的二分之一,減刑條件必須具備幾種特殊情況。
根據刑法第重大立功表現,為國家財產損失人民安全因提供情報而得到保障(阻止其他人員犯罪、檢舉犯罪人員犯罪行為等);在監獄裡發明創造產品,對國家和社會有重大貢獻的;刑法中提到減刑標準:
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在判決之日起計算刑期,死緩期減刑則是死緩期滿以後開始計算;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的,不適用於減刑;
2、五到十年判處拘役或者管制的,減刑不得超過原刑期的一半;
3、無期徒刑不得減刑超過十三年;
4、死緩執行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二十五年刑期。死緩減刑不得低於二十年刑期。
5、五年以上服刑人員在服刑期滿一年半以上可以根據符合減刑標準予以減刑,二次減刑要與第一次減刑間隔滿一年。
6、有期徒刑人員在減刑時,附加刑也會根據減刑情況而適當調整。
7、死刑緩期執行根據服刑情況適當減刑或者從嚴減刑,死刑緩刑期不計入減刑時間內。
8、無期徒刑減刑表現良好有悔意並且有立功情況的,由無期徒刑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重大立功表現的,則減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
9、在服刑期間又二次犯罪的,不予減刑;減刑條件改為新罪判決之日起兩年後開始;無期徒刑則是新罪判決後三年內不得減刑。

監獄服刑人員多久減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