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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開設賭場罪 | 相關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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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開設賭場罪,相關規定是什麼?

正如“小賭怡情,大賭傷身”所以說,賭博對於我國人民而言,是一種普遍存在的現象。但是,開設賭場是一件違法的行為,需要收到法律的制裁。那麼,有人會問,如何認定開設賭場罪,相關規定是什麼? 這就由小編為大家進行解答。

一、罪與非罪的界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以賭博論處。”因此,對以營利為目的的開設賭場行為與以博彩為目的的娛樂行為進行正確地區分,把握罪與非罪的界限,才能更好地保障行為人的合法權益。

一般而言,可以從賭場的開設地點、時間、賭博方式、賭資數額、營利數額、開賭人員構成以及參賭人員構成等方面進行綜合認定,而最能將開設賭場行為與娛樂行為區分開來的就是賭資數額和營利數額。賭場中的賭資數額和營利數額一般都明顯超過了開賭、參賭人員正常的合法收入。此外,賭場的參賭人員一般為不特定的人,甚至參賭人之間互不認識,但以博彩為目的的娛樂一般是相識的人之間的活動。

二、“開設賭場”行為的認定

1、“普通賭場”的開設

“開設賭場”的行為一般包括兩種形式。第一種形式是開設賭場者自己坐莊,接受參賭者的投注,通過獲勝機率上的差異獲取多數參與者的財物,實現其營利目的;第二種形式是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提供賭場的場所、工具與服務,通過抽頭漁利、收取佣金或高額的場地費、裝置使用費的行為。

2、“網路賭場”的開設

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訊、資料,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

一是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的;

二是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

三是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

四是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在賭博網站充當地區代理人招引賭部落格戶或通過發展下級代理人招引賭部落格戶,接受投注的,或者充當賭博網站地區代理人的下級代理人通過發展下級代理人招引賭部落格戶或同時招引賭部落格戶,接受投注的,也屬於開設賭場行為。

三、開設賭場罪共同犯罪的認定

根據《關於辦理網路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明知是賭博網站,而為其提供下列服務或者幫助的,屬於開設賭場罪的共同犯罪:

1、為賭博網站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儲存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發展會員、軟體開發、技術支援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

2、為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幫助收取賭資20萬元以上的;

3、為10個以上賭博網站投放與網址、賠率等資訊有關的廣告或者為賭博網站投放廣告累計100條以上的。

對於“明知”的判斷,除了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一般可認定行為人具有以下行為是“明知”的表現:

1、收到行政主管機關書面等方式的告知後,仍然實施上述行為的;

2、為賭博網站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儲存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軟體開發、技術支援、資金支付結算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明顯異常的;

3、在執法人員調查時,通過銷燬、修改資料、賬本等方式故意規避調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風報信的。

另外,在開設賭場的犯罪活動中,不參與分紅,僅領取報酬而實施幫助行為的,應以開設賭場罪的共犯論處。

相關規定是什麼? ”的簡單解答。總體而言,可以通過賭資數額、營利數額、開賭人員等方面區分是否是開設賭場還是一般的娛樂行為。同時,隨著網路的發展,“網路賭場”也成為了相關部門重點關注的問題。以上就是關於開設賭場罪的基本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