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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中的被害人是侵犯佔有還是侵犯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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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中的被害人是侵犯佔有還是侵犯所有

有時候我們走在路上,沒有注意周圍環境,當反應過來才發現自己的手機或是錢包掉了。有的時候,我們會及時發現,然後追回物件。有的時候就只能說一句“去財免災”了。那麼盜竊罪中的被害人是侵犯佔有還是侵犯所有呢?以下是本站小編作出的解答。

一、盜竊罪中的被害人是侵犯佔有還是侵犯所有

答:盜竊罪侵犯是佔有權。根據刑法第264條的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所以盜竊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侵犯的是佔有權。

是佔有權,因為從法理上講所有權是一種絕對的物權,具有排他性,是一種絕對的針對於外界不定項多數人的權利。他只有通過一些合法的途徑產生、轉移和消滅。比如通過先佔、買賣、受贈取得所有權,被國家徵用、賣與他人、物品損毀等法定的情形失去所以權。盜竊是一種以佔有他人財物並想使用收益權的行為。它主要是使得所有權人失去對財物的控制和佔有,而這個時候財物的所有權並不隨著被盜行為的發生而轉移或失去(法律不承認這種轉移)。但如果盜竊人盜到財物後把財物損毀就會侵犯到所有權問題,因為財物已經滅失,所有權人已經實質性的不可能再從財物上獲得使用、收益的權利,所有權遭到實際性的侵害。偷偷開回自己租賃出去的汽車當然不能以盜竊罪認定,因為這可能是一個違約行為。承租人根據租賃合同享有汽車的使用權並不當然的享有佔有權,因為佔有權和所有權的主體是一致的,所有權不轉移,佔有權也不轉移。在合約履行的過程中所有權人完全可以根據其對物品的佔有權拿回物品,只是要承擔合約的違約責任。而如果,其偷偷開回的性質是為了誣告或陷害或敲詐的也應另當別論。

二、盜竊所判處的刑罰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為起點。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三萬元至十萬元為起點。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為起點。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該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參照上列數額,確定該地區執行的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所以,盜竊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佔有權。因為所有權是具有排他性的,並且盜竊是非法佔有財物。而例如租賃,就是一種合法佔有。且盜罪數額越大,所判處的刑罰越是嚴重。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的介紹,如果大家還有相關資訊需要了解的,可以諮詢本站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