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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家公司盜竊是職務侵佔還是盜竊?

職務侵佔辯護 閱讀(1.05W)

搬家公司盜竊是職務侵佔還是盜竊?

搬家公司改裝車輛私設夾層,在運輸途中伺機行竊,改裝的暗格主要是用來放置一些無法藏匿在身上的贓物。那麼搬家公司的這種盜竊行為是屬於職務侵佔罪還是盜竊罪呢?本文整理了職務侵佔罪和盜竊罪的法律知識為大家解答,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一、職務務侵佔罪

1、職務侵佔罪

職務侵佔罪(刑法第271條),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2、關於職務侵佔罪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5.12.25法發[1995]23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於2013年1月14日釋出,2013年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間釋出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案(第九批)的決定》,該司法解釋已經被廢止,處於失效狀態)。

根據《決定》第十條的規定,公司和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職工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佔本公司、企業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侵佔罪。

《決定》第十條規定的“侵佔”,是指行為人以侵吞、盜竊、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本公司、企業財物的行為。

實施《決定》第十條規定的行為,侵佔公司、企業財物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侵佔公司、企業財物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根據《決定》第十二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實施《決定》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貪汙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處罰。

《決定》第十二條所說的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包括受國有公司、國有企業委派或者聘請,作為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代表,在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

《決定》第十四條所說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業職工”,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業中非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工。

各高階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按照本解釋規定的受賄、侵佔、挪用的定罪數額幅度,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二、盜竊罪

根據刑法第264條的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是最古老的侵犯財產犯罪。幾乎與私有制的歷史一樣久遠。

1、盜竊罪的成立條件

盜竊的公私財物,既包括有形的貨幣、金銀首飾等財物,也包括電力、煤氣、天然氣等無形的財產。對於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

被盜物品的價格,應當以被盜物品價格的有效證明確定。對於不能確定的,應當區別情況,根據作案當時、當地的同類物品的價格,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4號)》規定的核價方法,以人民幣分別計算。

根據刑法分則、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下列行為也以盜竊罪論處:

⑴刑法193條第3款規定: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⑵刑法210條第1款規定:盜竊 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 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⑶刑法第253條規定:郵政工作人員犯私自開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電報而竊取財物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⑷刑法第265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訊線路、複製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複製的電信裝置、設施而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將電信卡非法充值後使用,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盜用他人公共資訊網路上網賬號、密碼上網,造成他人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三、職務侵佔罪與盜竊罪的界限

(一)從主體切入區分“職務侵佔罪”與“盜竊罪”

1、從法律規定尋找直觀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據此,可以確定職務侵佔罪的主體,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具體而言,包括:

(1)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之便非法佔有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

(2)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佔有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以上人員均是單位正式在冊或者在編人員,或有特定的職權、職務,或從事一定具有實際內容的工作,可以利用職務之便侵佔單位財物而成為職務侵佔罪的犯罪主體。相對而言,盜竊罪只是一般主體,不需要行為人具有特殊身份。

2、從司法實踐確立犯罪主體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否要求行為人與單位存在長期、穩定的人事關係。本辯護人認為職務類犯罪與盜竊罪的在性質方面的根本差別在於,職務類犯罪除了行為人非法佔有單位財產之外,根本在於他的“瀆職性”。這種“瀆職”,不要求主體必須是單位的正式員工,因為即使是聘任制甚至勞務員工,在單位都有自己負責或者經手的事項,也就是所謂的崗位職責。在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侵佔單位財產時,除了使單位蒙受經濟損失之外,實質是一種“信賴利益的破壞”。

盜竊罪的客觀表現是一般主體祕密竊取公私財產,彼此之間沒有交集性質的“信賴”,而職務侵佔罪的落腳點在於“利用職務之便利”。這種職務上的便利,其實是單位基於對個人的信任所創設出來的。因而從法益角度講,不僅是侵害了單位公共財產,更是對社會誠信的踐踏。據此,我們可以認為對於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一般職員和工人,如果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係或者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在單位工作地提供具有一定工作權利或便利的人員,可以成為職務侵佔罪的犯罪主體。本案中,被告人陳述、受害單位的證明,均能證明犯罪嫌疑均係為受害單位的工作人員,能夠成為職務侵佔罪的犯罪主體。

職務侵佔罪典型案例如下:

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燃煤,合同簽訂後,乙公司委託丙公司運輸,丙公司指派員工王某運輸該批燃煤。王某在運輸過程中見財起意,半路上將部分燃煤運到一隱蔽處卸下,再以煤渣充數。

在本案中,首先從犯罪手段來看,司機王某在運輸過程中對該批燃煤採取祕密的方式進行竊取,其顯然利用了運輸這個職務上的便利條件。

其次從犯罪物件來看,王某所非法佔有的燃煤雖然不為其所在的丙公司所有,但由於受乙公司的委託,丙公司對該批燃煤屬於合法佔有,王某通過以次充好的形式用煤渣換燃煤的行為,是利用騙取的方法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符合職務侵佔罪中的犯罪物件。

綜上所述,司機王某在運輸其所在的丙公司代為運輸的燃煤的過程中,採用以次充好的騙取的方式,將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符合職務侵佔罪的犯罪構成,應認定為職務侵佔罪。

3、從客觀方面區分“職務侵佔罪”與“盜竊罪”

職務侵佔罪和盜竊罪在客觀方面一個最重要的區分點,就在於行為人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首先,明確什麼是“職務”,《辭海》對“職務”的解釋為:“職位規定應該擔任的工作”。這裡有兩層關鍵的意思:

(1)工作包括體力勞動和腦力勞動;

(2)擁有“職位”,而不是“職權”。只要是具有一定崗位,擁有一定實際工作內容的職責,包括管理職責和從事具體的業務活動。

現行法律規定:

1999年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中分別對貪汙罪、受賄罪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涵義進行了解釋,其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務上主管、管理、經手公共財物的權力及方便條件。”我們需要從中把握這幾個關鍵詞“主管”、“管理”、“經手”。主管財物,主要指領導人員在職務上具有對單位的財物的購置、調配、流向等決定權力。經手財物,主要指因執行職務而領取、使用、支配單位的財物等權力。管理財物,主要指對單位財物的保管與管理。對於以上關鍵詞的把握,決定了能否精準地認識“利用職務便利”在客觀方面所表現出來的形形色色的作案手段。根據對上述法律規定的解析,僅利用對工作環境的熟悉非法佔有單位公共財產,應納入盜竊罪的範疇。[1]

四、從刑法“法益維護說”來認定職務侵佔罪罪名

一種行為之所以稱其為“犯罪行為”,是因為其具有社會危害性。這種危害性從“法益維護說”來講,實質是某種行為侵犯了法律所要保護的某種權益。盜竊罪侵犯的僅僅是公私財產所有權,職務侵佔罪如前所述,侵犯的是雙重法益——單位財產所有權以及信賴利益。後者“信賴利益的破壞”是區分此罪彼罪的關鍵,在開放自由的市場經濟環境下,職務侵佔罪對於建立在誠信基礎上的單位與個人之間的“信賴利益”的破壞,是基於充分的信任和職責寄託,因而認定被告構成職務侵佔罪定性更為準確。

綜上所述,經濟的迅速發展,衍生、偽裝了各種形式的犯罪。各犯罪行為之間經常有交叉、互動的現象,在外在表象上很容易混淆此罪和彼罪。因而刑事立法對於犯罪型別的描述和把握上,需要更加具有指導性和操作性。同時,面對社會林林總總的犯罪主體和手段,司法工作者應堅持法律基本原則和宗旨,刨去犯罪行為外在的包飾,精準把握法條的外延和內涵,準確界定犯罪行為性質,真正發揮刑法打擊犯罪、警示社會、維護正義的職能,懇請公訴機關能夠綜合案件所有情況,認定犯罪嫌疑人職務侵佔罪。[1]

兩種犯罪都是以非法佔有財物為目的,侵犯財產所有權的犯罪。二者的主要區別是:

1.主體要件不同、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盜竊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2.犯罪物件不同,本罪物件只能是本單位的財物;而盜竊罪的物件是他人財物,包括公私財物,而且多為犯罪行為前不被自己所控制的他人財物。

3.犯罪手段不同。本罪是利用職務的便利侵佔實際掌管的本單位財物;而盜竊罪則是採用祕密竊取的手段獲取他人財物的行為。

4.法定刑不同。本罪最高法定刑是十五年有期徒刑,法定刑較輕,且量刑的幅度較小;而盜竊罪的最高法定刑為無期徒刑,量刑幅度較寬。

以上就是有關職務侵佔罪和盜竊的有關內容了,本站小編希望這篇文章能夠幫助到您瞭解相關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