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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盜竊罪的規定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9.77K)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盜竊罪的規定是什麼?

一、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盜竊罪的規定是什麼?

盜取個人資訊判幾年根據情節而定。盜取個人資訊即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資訊受法律保護。

個人資訊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資訊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資訊,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資訊、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資訊、行蹤資訊等。

個人資訊中的私密資訊,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個人資訊保護的規定。

二、盜取個人資訊罪的認定要件和構成要件

1、盜取個人資訊罪認定要件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認定要件:

(一)主體資格適格;

(二)犯罪物件屬於本單位在履行職權或公共服務職能中依法收集的個人資訊;

(三)客觀上實施了出售或非法提供行為;

(四)違反國家規定;

(五)情節嚴重;

(六)行為人主觀上故意。

2、盜取個人資訊罪構成要件

(一)侵犯的客體:是公民個人身份資訊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

(二)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以竊取、收買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行為。

(三)犯罪主體: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罪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是指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本身以及單位的工作人員(自然人)。

(四)主觀方面:故意。

三、盜取公民個人資訊罪立案標準

1、公民個人資訊的內涵及特徵

(1)與公民個人直接相關,能夠反映公民的區域性或整體特點;或是一經取得、使用即具有專屬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紋等,後者如身份證編號、家庭住址等。

(2)具有法律保護價值。公民個人資訊承載了公民的個體特徵,甚至各項權利,如果任由他人洩露、獲取,必然導致公民時刻處於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險狀態。

(3)公民個人資訊的保護不以資訊所有人請求為前提。除非基於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資訊所有人的意願,任何組織和個人均無權洩露、獲取其個人資訊。

2、非法手段的認定

從竊取的特徵分析,非法手段至少應當具備以下特點:

(1)是違背了資訊所有人的意願或真實意思表示;

(2)是資訊獲取者無權瞭解、接觸相關公民個人資訊;

(3)是資訊獲取的手段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或社會公序良俗。

3、情節嚴重的認定

依修正案,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方可追究刑事責任。但何為“情節嚴重”,尚無明確的規定可循。從立法背景看,近年來,公民資訊廣為洩露,網路上出現了公開兜售各類公民個人資訊的廣告,社會上甚至出現了蒐集、出售公民個人資訊的“專業戶”,對公民個人隱私及人身、財產安全構成了嚴重威脅。因此,利用刑罰手段保護公民的個人資訊保安實屬必要。但刑罰手段有其特殊的適用範圍,並非一切非法獲取公民資訊的行為均應受到刑罰處罰。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盜取個人資訊罪判幾年需要按其情節嚴重的情況而定,我們堅決打擊盜取個人資訊的非法行為,堅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關於盜取個人資訊罪判幾年及其立案標準、構成要件、法律規定之內容,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就是需要注意的是,此時也是為了更好的保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