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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主犯的認定方式有哪些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2W)

隨著教育的普及,國民素質普遍提高,越來越多的人運用合法的方式解決糾紛。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仍然有一部分人缺乏法律知識,性格衝動,總是用暴力激進的方式解決問題。其中尋恤滋事就是一種,且多表現為共同或團伙犯罪,因此會有主犯和從犯之分。那麼,尋釁滋事主犯的認定方式有哪些呢?

尋釁滋事主犯的認定方式有哪些

一、主犯的認定

1、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團建立的組織者、犯罪活動計劃的制定者、犯罪計劃的實施者或策劃於幕後、或指揮於現場者;

2、在聚眾鬧事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眾鬧事犯罪的聚頭,在整個聚眾鬧事過程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人。“聚眾犯罪”是指糾集多人共同實施一項犯罪活動。如聚眾鬥毆,聚眾哄搶公私財物的犯罪等。聚眾犯罪與犯罪集團不同,它是因進行一項犯罪將眾人聚集起來的,而不具有較固定的犯罪組織和成員。

3、其他在共同犯罪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在共同犯罪活動中,是犯罪結果發生的主要原因,對社會危害性負主要責任的人。這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在犯罪集團中雖然不是組織、領導者,但出謀劃策,犯罪活動特別積極,罪惡嚴重或者對發生危害結果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直接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分子。

二、主犯的處罰

1、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2、對主犯罪,刑法規定應從重打擊,對其定罪量刑,按照其所參與的、組織的、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3、在刑法執行過程中,對其減刑、假釋應作從嚴掌握。

4、刑法對主犯的處罰包括兩種情況:一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二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按照該主犯在共同犯罪活動中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或者按照其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由於一般主犯雖然在共同犯罪中對其所參與的犯罪起主要作用,但其畢竟還不能像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一樣,組織、策劃、指揮甚至參與犯罪集團的全部活動,因此,對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在追究刑事責任時其承擔刑事責任的範圍也與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同。他們只對自己親自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而不像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那樣要對集團所有的犯罪活動承擔刑事責任。

5、《刑法》第293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

綜上所述,有關尋釁滋事主犯的認定方式的相關內容小編已經進行解答,其中尋釁滋事主犯的判刑視情節嚴重以及影響程度處以基準刑、無期徒刑、拘役等;而從犯或幫助犯則會視情節會從輕處罰或免除處罰。小編認為聚眾鬥毆或尋釁滋事等行為時不理智的,要學會控制情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