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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尋釁滋事主犯怎麼認定?

治安管理 閱讀(3.3W)

一、打架尋釁滋事主犯怎麼認定?

打架尋釁滋事主犯怎麼認定?

依據國家刑法》的相關規定,對於存在共同犯罪行為的主犯,主要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所以打架尋釁滋事罪的主犯一般是帶領或者指使進行尋釁滋事行為的人。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六條 【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二、共同犯罪主犯和從犯的區別

1、在事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為主犯,隨聲附和、表示贊同者通常為從犯。但這個標準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僅僅在犯罪共謀階段隨聲附和,而在具體犯罪行為實施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屬於主犯,而不構成從犯。

2、在事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策劃、指揮犯罪活動者通常為主犯,被動接受任務、服從指揮者通常為從犯。

3、從參加共同犯罪的頻率來看,多次參加共同犯罪者或者參加全部共同犯罪活動者通常為主犯,而首次參加共同犯罪或者參加次數少於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僅參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為從犯。

4、從參加共同犯罪的強度來看,主犯的實行行為通常強度較大、手段殘忍、技巧熟練,而從犯的實行行為強度通常較小,或者技巧不夠熟練。

5、從對犯罪結果的作用來看,主犯由於行為強度大或者技巧熱練,通常對犯罪結果的作用較大,是造成犯罪結果的主要原囚;而從犯由於初次作案、行為強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練,通常對造成犯罪結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

綜上所述,兩人以上共同實施同一犯罪行為的,就會構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可以劃分出主犯和從犯,而尋釁滋事罪是常見的共同犯罪之一,主犯的認定依據,取決於在共同犯罪行為中起的主要作用或者決定作用的犯罪分子,一般是犯罪組織中帶領的頭目或者發號施令指使其他人實施犯罪行為的人。